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一、案例

被告人戚某长期沉溺于网络赌博、虚拟货币炒作,欠下数十万元的巨额债务。因无力偿还,其瞄准审核门槛低、免押政策普及的汽车租赁行业,妄图套现。戚某在淮安租了一辆轿车后,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权属证明等全套证件,虚构车辆为本人所有,以此骗取寄卖行信任,最终抵押了26000元。

首次作案得手后,戚某开启连续作案模式,先后以本人及他人名义在多个网络平台免押租赁机动车,再以同样的手段进行抵押套现,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挥霍享乐。

经查,戚某先后以相同的方式作案5起,将租赁车辆抵押给本地多家寄卖行,涉案五辆汽车价值共计32万余元,押款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车辆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企业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同时,戚某曾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属于累犯。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目前,涉案的五部车已全部追回,依法发还受害的租赁公司。

二、法律规定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判断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一看客观要件,即内在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逻辑结构,外在是否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的欺骗手段;二看主观方面,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可以通过两个原则、五种行为和七种具体情形认定。

(一)客观要件方面,合同诈骗罪具有完整的内在逻辑,成立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过程:①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或者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②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④行为人取得财物--⑤被害人损失财物。

要点一: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合同诈骗罪的外在行为手段,主要的上述五种具体行为方式,涉及主体、担保、履行方式、资产处置等多方面,其核心在于“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假担保,但是仍然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合同的根本目的可以实现或者行为人在合同过程中确实已经投入了相应的财力和人力履行合同或者为了履行合同付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可以民事诈骗、经济纠纷为由通过民事途径处理;反之,如果对方冒用他人名义、虚假担保是为了顺利签订合同,对方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此时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即可认定具有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

要点二:是否构成侵害结果。被害人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因行为人的合同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蒙受财产损失,被害人在行为人的合同欺诈行为下遭受了实质性的财产损害,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合同欺诈行为,但合同没有履行,没有给任何主体造成财产损害,也就无法认定合同诈骗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法诱使相对人签订甚至履行合同,但合同相对人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基于行为人虚构的事实而处分财物,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点三:是否存在履约的意愿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客观因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例如,合同当事人因为经营管理出现问题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结果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行为人的经营情况、资金往来等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合同未履行的实际原因是客观因素导致,特别是遭遇了资金链断裂、不可抗力和重大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和供需关系的调整等因素,都可能给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市场价格和原材料采购等产生重大影响,进而造成合同履行的争议,上述因素导致行为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没有继续履行的能力,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主观目的。

要点四: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履行担保。在合同诈骗的各种合同形式中,借款合同是合同诈骗罪的高发合同类型,行为人往往通过虚假合同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钱款的目的。但如果在借款合同中,行为人提供了与借款相应的担保,那么,纵然行为人没有履约还款,出借人也可以通过实现担保权而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样的情况也不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无论这样的履约担保是行为人提供还是第三方提供的,都能够有效排除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要件五:数额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二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二十万以上,单位二百万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八十万以上,单位八百万元以上。

(二)主观要件方面,合同诈骗罪是故意类型的犯罪,且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过程存在困难,大方向把握两个原则:(1)行为人客观上不具备偿债能力,通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期间,对方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2)行为上客观不具有还款意愿,通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期间,行为人既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履行之意思。满足上述二原则之一的,即可大致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车辆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企业财物,涉案数额较大,满足上述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防范提醒

三、防范提醒

租车抵押套现绝非“生财之道”,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租车公司应严格审核承租人身份、信用及用车目的,高价值车辆加装定位装置并定期核查;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务必核实质押物合法权属,查验车辆登记信息真伪,勿仅凭口头承诺交付大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