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情节,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二审法院依法可以从轻改判。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定中关于生态修复从宽处罚的精神,是此类案件量刑辩护的重要方向。
案情简介
2024年至2025年,杨某(化名)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电镀作坊,将含铬、镍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造成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经检测,废水中六价铬超标8倍、总镍超标12倍。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杨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全面梳理一审案卷材料,发现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以下从轻情节:
第一,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未充分考量上诉人的从轻情节。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杨某已对污染场地进行了部分修复。
第二,相关规定明确,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杨某虽未完全修复,但已积极采取修复措施。
第三,杨某经营的电镀作坊规模小、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未充分考量杨某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环境等从轻情节,量刑偏重。鉴于杨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环境等从宽情节,依法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污染环境罪中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能够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综合考量。二审程序对于纠正一审在量刑情节考量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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