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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公司系“劲霸”“K-BOXING”及拳王形象系列商标权利人。2017年9月,劲霸公司发现商场内的劲牌服饰专卖店,其服装、门头、吊牌等标识与劲霸商标高度近似。

劲牌公司辩称其系“劲”“劲牌”系列商标权人,多数注册时间早于劲霸,且“劲牌”系其合法企业字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经销商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就其独自实施的侵权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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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核心点

1️⃣ “我有商标”不是“免死金牌”:即使拥有合法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如在实际使用中刻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整体风格,导致消费者混淆,仍可能构成侵权。

2️⃣ 企业字号合法≠使用行为合法:字号经工商核准注册,不等于商业活动中可以任意使用。当字号使用方式与他人驰名商标产生冲突时,字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

3️⃣ 商标近似看整体,不看局部:侵权判断不是拆开文字对比谁先注册,而是看整体效果是否足以让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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