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苏州部分区域二手房价格较前期有所回落,一些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纠纷出现新变化:夫妻双方对房屋现值认定不一、补偿数额谈不拢、贷款未还清责任不清等问题增多。苏州王敏霞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房价下跌不改变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但会直接影响补偿数额和分割方式。双方应依法理性对待,以“现价、净值、合法凭证”为基础沟通,避免因市场波动扩大对立。
房价降了,分割基准看“现价”而非“原价”
王敏霞律师指出,离婚房产分割首先要明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她分析,房价下行背景下,分割基准不是当年的购房合同价,也不是一方心理预期价,而是分割时的市场评估价。“如果一套房购买时300万元,现在市场价240万元,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以240万元为基础计算,而不是300万元。”王敏霞律师说,把已经发生的市场降价作为共同财产价值的减少,由双方共同承担,是比较公平的做法,也符合法律对“财产现状”的认定逻辑。
三种常见情形:共同财产、婚前首付、父母出资
针对不同房产来源,王敏霞律师分情形作出解释。
情形一: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双方或一方名下。此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现价240万元,剩余贷款60万元,则实际可分割的净值是180万元。若一方主张要房,原则上应补偿另一方90万元,并自行承担剩余贷款;若双方都不主张要房,可协商出售房屋,扣除贷款和相关税费后分割剩余款项。她提醒,房价下行时房屋出售周期可能较长,双方可约定合理挂牌价和出售期限,避免因一方拖延或擅自降价引发新纠纷。
情形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此类房屋通常判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王敏霞律师表示,如果房价上涨,另一方可以分得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如果房价下跌,增值部分可能为零甚至为负,司法实践中一般判令返还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但不要求另一方分担房屋市场下跌的损失。“共同还贷是双方对家庭的实际投入,保护这一部分,体现了对非登记方贡献的尊重。”
情形三:父母出资购房。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没有明确约定为赠与子女个人所有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若明确赠与子女个人,则属于个人财产。王敏霞律师建议,父母出资最好有书面约定,避免日后因房价波动产生争议。
贷款未还清:算清“净值”再谈补偿
王敏霞律师特别提醒,分割房产时不能只看房屋总价,要扣除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净值”。“否则一方可能拿到名义上的补偿,却忽略了实际债务。”她建议当事人到银行打印剩余贷款明细,并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当前市场价,做到“算清净值再谈补偿”。
如果离婚后由一方继续还贷,应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或明确约定还款责任,防止因断供影响双方征信。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居住的房屋,可优先考虑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居住或取得产权,保障孩子就学和生活稳定。
律师建议:理性评估、留好凭证、优先协商
王敏霞律师表示,房价有涨有跌是市场常态,离婚是人生阶段的调整,不是“清算旧账”的战场。双方若能依据法律、尊重事实、适当让步,更容易实现平稳过渡。
她提出四点具体建议:一是保存好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还贷记录、装修票据等,这些是认定出资和还贷情况的关键证据;二是对房产现价有分歧时,可共同委托评估或向法院申请评估,不要凭感觉报价;三是尽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省时省力,也有助于减少对抗;四是关注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特别是子女教育和生活便利,避免因短期价格波动做出不理性决定。
王敏霞律师认为,离婚房产分割在降价背景下虽有新矛盾,但法律规则清晰。理性处理财产,既是对过去共同生活的负责,也是对未来生活的积极准备。让纠纷回归法律、让情绪让位于理性,才能真正实现公平与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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