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来源
电商经营者在商品页面标注“适用”某知名品牌,本是告知消费者配件的适配属性。然而,部分商家动起“歪心思”,通过刻意缩小“适用”字样、放大品牌标识的方式以达到“挂羊头卖狗肉”的目的。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小米”商标侵权纠纷案。
小米公司系“小米”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曾被多家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在第9类鼠标等商品上享有专用权。
01
基本案情
陈某在网络平台经营一家数码店铺,销售无线蓝牙鼠标。为了蹭名牌热度,陈某在商品标题中堆砌了多个品牌关键词,并在宣传主图中做起“视觉文章”:将“适用”二字进行极小化处理,近乎隐形,却将“小米”字样置于醒目位置并显著放大。这种“隐形限定+显性商标”的设计,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小米公司存在关联。经查,案涉鼠标券后价仅为6.51元,页面显示“已拼10万+件”。经小米公司公证取证及实物比对,该鼠标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未标注“小米”标识,其实际品牌为“BP”,系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兼容产品。小米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索赔10万元。
陈某辩称,其标注“适用小米”系客观描述产品功能,属于商标合理使用,且产品售价低廉,消费者不会混淆;平台显示的“10万+”销量系虚拟数据,不能作为判赔依据。而且,小米公司属于商业化批量维权,他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02
法院审理认为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米”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依法应予保护。陈某在宣传中对“适用”字样的刻意弱化,以及对“小米”商标的突出使用,已超出说明商品适配性的合理范畴,属于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商标性使用”。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与小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陈某未能举证证明销量数据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法院综合考虑“小米”商标的知名度、陈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模式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3万元。
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陈某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绝非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外之地。电商经营者在销售兼容配件时,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清晰、规范地标注自有品牌及适配信息,确保“适用”“兼容”等限定词在视觉上与品牌标识具有同等显著性,切忌通过视觉误导“搭便车”。同时,消费者在网购时应擦亮双眼,警惕“低价名牌”陷阱,避免因混淆而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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