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酒局事件沸沸扬扬了好些日子,前天,杭州官方“杭州市调查处置组”正式通报:犯罪嫌疑人赵某峰(男,某企业高管),郁某栋(男,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不谈具体案情,只是谈一下通报,杭州酒局事件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姓名中不该出现“某”字,其单位名称也不该过于模糊,表述为“某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而是实打实点明具体单位。其实,媒体报道已经点明具体人和单位了,官方通报再打马赛克是没必要的。
所谓“郁某栋”其实是郁廷栋,滨江区副区长,所谓赵某峰其实是赵海峰,招商蛇口浙江公司总经理。赵海峰曾是启东的高考状元,清华大学毕业。
郁廷栋特别是滨江区副区长,起码是副处吧,用笼统的“公职人员”太过于宽泛,如果只是普通的科员,那才可以用“公职人员”。
我有一种偏见,通报某件负面舆情可以双重标准,对民间人士尽可能隐讳一下,用“某”替代一下,对公职人中尽可能实名实姓,不用“某”字,因为公职人员需要社会监督,并且他们是拿纳税人的报酬,就需要实名实姓,只要用“某”或“某某”字,你都不知道哪一个公职人员犯错,因为存在同名同姓或是一字之差的同名同姓。
杭州官方公布郁某栋时,只是说滨江区公职人员,估计一个区的公职人员姓郁的不少呢,最后一字是“栋”的也有,真是太宽泛,太含糊,容易让姓名相近的人蒙受无端的猜忌。
通报要尽可能让老百姓读得懂,而不是猜猜猜,猜他是谁。
何止是杭州,其他地方也是类似,通报公职人员也是随处可见“某”,即使公众都知道当事人的全名。前一阵,西北大学通报贾浅浅论文抄袭并撤销副教授,通报竟然没写“贾浅浅”,而是写“贾某某”,只有姓没有名,贾浅浅是拿财政工资,应该算公职人员,通报里却是有姓无名。
再比如,中国人民大学通报蒋方舟论文抄袭并撤销硕士学位,通报中不是“蒋方舟”,而是“蒋某舟”,提及“蒋某舟”的导师停招硕士生一年,只是“导师”,这更过分,连一个姓没有,更别说名字。
好多大学口口声声对学术不端零容忍,可在通报中将学术不端的人名用“某”或“某某”替代,又分明是百般保护。倘若真是零容忍,就是实名实姓。
对了,蒋方舟是民间人士,可是,我又有一种偏见,又一种双重标准,民间人士中对于普通人的舆情可以用“某”字,但对公众人物或明星人物尽可能实名实姓,公众人物和明星人物享受了太多光环,就要对应负面舆情时指名道姓,蒋方舟就是这样。
不知道我的这种偏见有没有道理。
我还想,有关政策对于公布公职人员的负面舆情有没有规定必须是实名实姓,于是,上网检索了一下。2015年实施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五条明确规定,通报曝光的内容应包括违纪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等。这只是中央国家机关层面的通报,不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的通报。
又看到“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说是四类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一个是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一个是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一个是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一个是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这就是说公职人员只要是党员,有上述四种情况通报时要指名道姓。
我查了一下,滨江区副区长郁廷栋是党员,招商蛇口浙江公司总经理赵海峰是不是党员,暂且不清楚。
杭州的酒局,我却絮絮叨叨“某”字,说不完的“某”字啊。
(作者:李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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