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加坡的处事思路明显改变了,开始悄悄规范过去对外经贸中的各类问题,很多人没注意到,新加坡开始调整对华经济合作的内部合规流程了。这事产生的原因,或许是不久前上海海事法院一份判例。

2022年,香港一家公司委托新加坡某船务公司,把一批价值499万元的电子产品从上海港运到巴拿马。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得知香港公司被美国列入制裁清单,拒绝签发提单,到了目的港也不交货。上海海事法院认定,新加坡船企以规避美国制裁为由拒绝交货并退运,主观上在遵守外国制裁要求,客观上使外国制裁效果传导至运输环节,构成“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外国对华非法单边制裁,不得作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

判例本身不复杂,复杂的是它释放的信号,中国法院正在用《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拆解美国制裁的域外效力传导模式。这背后意味着中国开始“算账”了,以后,任何依据外国制裁要求损害中企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追责。

这份判例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外国对华非法单边制裁,不能作为中国企业或与中国有商业往来的外企,在中国境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通俗点说,过去跨国企业的标准操作是,一旦被美国制裁清单波及,立刻中止对华履约,拿"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当护身符。现在这一套在中国法院走不通了。美国财政部的制裁令,在中国法庭上不具备法律效力。你以遵守美国制裁为由拒绝向中国公司交货、拒付货款、单方解约,中国法院可以判你违约,判你赔偿。

这个变化的影响范围远超法律圈。

先看这套机制怎么运作的。《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有两个关键功能: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第二,中国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因外国制裁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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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功能构成一攻一守。守的是阻断,外国制裁令进不来,不能在中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攻的是追偿,被制裁波及的中方企业可以起诉,把损失从配合制裁的执行方那里拿回来。这套双向机制,把外国制裁从"政治问题"变成了"合同问题",从"外交博弈"变成了"民事诉讼"。

新加坡那个案子就是例子。新加坡船务公司以美国制裁为由,拒绝向香港托运人交付货物并擅自退运。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理由是:美国制裁不受中国法律承认,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船务公司以遵守美国行政命令为由损害中方合同权益,本质上是在协助执行美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这不是一个案件的胜负,是一个博弈规则的改变。

在过去五年,美国对华制裁覆盖面持续扩大,实体清单、SDN清单、出口管制、投资限制,层层加码。被波及的中资企业面临两难:遵守美国规则,对华业务受损;不遵守美国规则,全球业务被切断。多数企业选择前者,因为成本不对称美国制裁带来的全球业务冻结风险,远大于对中方的违约成本。

《反外国制裁法》的司法落地,正在扭转这种成本不对称。跨国企业现在面临的不再是"要不要遵守美国制裁"的政治选择,是"你到底遵守哪套法律"的成本测算。你遵守美国制裁,中国法院可以判你赔偿;你不遵守美国制裁,美国财政部可以罚你款。两套惩罚机制并行,跨国企业的合规成本不可逆地上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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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转变意味着中国正在用司法主权对冲美国的域外管辖。美国制裁的效力建立在"美元清算系统、全球供应链依附、长臂管辖威慑"三位一体的控制力上。中国目前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在全球范围内复制这套体系,但可以在中国法域内建立一个"司法防火墙"——外国制裁令进入中国境内需要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程序,不承认就不产生效力。这个防火墙的建造者不是行政命令,是司法判例。

这套机制的实战检验已经开始。

2025年商务部首次启用阻断办法,2026年上海海事法院的判例被列为全国典型案例,2026年4月《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生效。《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五周年,经历了从"制度建设"到"实战检验"的完整周期。制度建设阶段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实战检验阶段解决的是"法有效力"的问题。

从目前几个判例和行政操作来看,这套体系的运作逻辑已经十分清晰。

行政层面,商务部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发布阻断令、反制清单,解决的是国家层面的对等制衡;司法层面,各级法院通过具体判例把第十二条转化为可执行、可索赔的民事权利,解决的是企业和个人层面的维权路径。行政管"制衡",司法管"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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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轨制设计解决了一个长期困扰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结构性问题:过去,企业被外国制裁波及,能依赖的只有外交交涉和政治抗议,实体层面的救济渠道是缺失的。企业在海外被"卡脖子",在国内也找不到维权出口。现在,司法渠道打开之后,企业至少在中国法域内有一个索赔和追偿的路径。

新加坡船务公司接到的是判决书,但整个跨国商业圈层接收到的是另一个信号:美国制裁的"不可抗力"属性在中国法域内被否定。以前跨国企业可以把"美国制裁"当作免责金牌,现在这张金牌在中国法院不管用了。你还敢不敢为了配合美国制裁而撕毁对华合同?你得先算清楚中国法院的判决成本和执行风险。

欧盟在2025年的对等博弈验证了这套机制的有效性。欧盟制裁中国金融机构,中国反制欧盟银行,欧盟撤销制裁,中国同步解绑。流程干净,信号清晰,反制措施有来有回,双方没有无限升级,反而选择了对等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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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套体系的真正考验还没到来。当前几个判例和行政操作都是"有限博弈"——标的额不大,反制对象明确,冲突烈度可控。如果未来出现中美全面脱钩情境下的系统性制裁冲突,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执行力?阻断令和反制清单的行政操作能否在持续高压下维持效力?这些问题需要时间检验。

整体来看,五年前《反外国制裁法》出台时,外界普遍把它看作一部"政治表态型"法律。五年后的实战检验表明,它正在变成一套可操作、可执行、可追偿的实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