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作出后,程序步骤有明确顺序。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下逐一拆解。
第一步: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并送达立案决定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实践中,立案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审查调查人,由其签收确认。
具体操作: 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谈话中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其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同时注意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
为什么是第一步: 立案决定宣布后,审查调查组才具备正式开展谈话、询问、调取证据等调查措施的合法前提。
第二步: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
立案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内容包括立案事由及审查调查工作要求,便于所在单位配合后续工作,并协助做好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工作。
送达回证需由接收人签字确认,归入案卷。
第三步:制定审查调查方案,组建审查调查组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 审查调查对象及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审查调查方向及重点、方法步骤、谈话突破时机、证据收集要求、安全预案、人员分工及办案保障等。
方案经批准后,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组长及成员,明确分工。
第四步:开展审查调查谈话(首次谈话)
立案决定宣布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其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
首次谈话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
第五步:同步开展外围取证
立案后,审查调查组经审批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其中,调取书证、银行流水、外围证人证言等是与谈话同步推进的关键环节。
节奏把握: 先外围、后核心——先找证人、经办人谈话,把外围事实固定下来,再找被调查人谈。不能颠倒这个顺序,否则被调查人提前知道审查方向,外围取证会被干扰。
后续工作
立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 审查调查谈话与外围取证同步推进,审查调查中期报告,审查调查终结报告,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阶段还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环节: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二是全程录音录像——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立案决定作出后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后续所有审查调查工作的程序基础。把宣布立案、送达文书、制定方案、组建队伍这四件事做到了、做到了位,后续工作才能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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