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人走政息”后的“期权腐败”已成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许多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只要钱不进自己腰包、约定退休或离职后再取,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近日,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丁燕南律师结合其办理的西南地区一起厅级干部受贿案,深度剖析了“约定型受贿”的司法认定标准,给广大公职人员予以提醒。

【案件背景】

涉案被告人系某厅级领导干部,长期在重要岗位任职。经查明,被告人涉嫌受贿总金额近2000万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丁燕南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梳理全案证据,锁定核心辩护方向,经过有效辩护,法院审理对部分金额认定未遂,并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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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深剖】当前反腐高压下,约定型隐性腐败查处尺度持续收紧

当前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执纪执法尺度呈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鲜明导向,纪检监察机关聚焦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深挖彻查,其中针对约定型受贿案件的查办力度持续加码。

结合一线办案实践来看,认定约定型受贿的标准清晰明确:只要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就利益输送达成合意,同时存在具体可落地的谋利事项,即便财物尚未实际取得,也不影响行受贿犯罪成立。

这类远期兑现、事后给付式的利益约定,往往牵扯巨额涉案金额,潜藏的廉政风险与刑事法律后果更为突出。

很多干部抱有侥幸心理,认为 “不直接收钱、延后结算就可以逃避处罚”,殊不知这种 “期权式、约定型贿赂” 正是近年查处的高发隐性腐败,司法机关认定的尺度不断收紧,不存在模糊缓冲空间。

【律师警示】

公职人员在履职办事、与各类管理服务对象日常接触交往的全过程中,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坚决守住廉洁自律底线,万万不可应允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事后答谢请求。

这里所指的答谢,范围绝不局限于标注明确数额的现金、转账,或是具有实际价值、特定权属的礼品、贵重财物,还涵盖业务利润提点、项目收益分成、无偿赠予股权干股等隐蔽化、长期化的利益输送形式。

此外,公职人员在面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答谢承诺时,不能态度暧昧,使用“以后再说、看着办”等含糊其辞的语言。唯有旗帜鲜明、直截了当予以拒绝,彻底斩断利益勾连的潜在通道,才能从源头避免受贿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真正做到公正用权、干净履职。

附:承办律师简介

承办律师:丁燕南-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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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燕南律师执业11年,执业证号15203201611366044,遵义刑事辩护律师,深耕遵义及周边刑事市场,立足遵义,业务范围辐射整个贵州。

体制内司法办案16年,13年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3年中级法院刑事审判+11年刑事辩护,自带检法律三维思维专,27 年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食药环知类犯罪。

✅专注刑事辩护,专攻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食药环知类犯罪。

:本文基于生效裁判文书改编,相关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例仅供法律交流与风险提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