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商贸公司,岗位销售。入职当日,张某主动出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写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全部社会保险,不再就此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赔偿,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公司每月额外发放500元社保补贴随工资一并发放。

2024年5月,张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商贸公司抗辩:放弃社保是张某本人自愿书面承诺,公司已按月发放社保补贴,过错不在单位,不应支付补偿金。

二、法院判决

二、法院判决

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张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

1.社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劳动者单方承诺予以免除;《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2.即便企业按月发放社保补贴,也不能替代法定社保缴纳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三、律师说法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承诺,用人单位另行发放社保补贴,就可以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单方承诺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因此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属于无效法律文件,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用人单位而言,即便已经实际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也不能以此替代法定的社保缴纳义务。一旦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社保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产生大额医疗支出,因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医保基金报销的全部待遇与费用,均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劳动者,即便已经签署放弃社保的相关承诺,该承诺并不会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依然有权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能拿劳动者签署的放弃社保承诺书,作为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抗辩依据。同时提示劳动者,领取社保补贴看似短期收入增加,但会直接影响社保缴费年限、医保待遇、工伤保障等切身权益,不建议签署此类放弃社保的文件。

四、法条链接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