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客户款项收取完毕作为支付时间"的"款到提成"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2)用人单位已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以商铺冲抵广告费用,且相关房屋产权已登记至用人单位名下的,应视为销售人员已完成回款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业务提成。用人单位以公司经营问题涉及退款等为由抗辩提成条件未成就的,属于将市场经营风险变相转嫁于劳动者,有违公平原则。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关系】
某广告公司(原告/被上诉人)→ 文某(被告/上诉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争议)
【原告诉请】
某广告公司诉请不支付文某客户未回款的业务提成。文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广告公司支付其业务提成奖金,仲裁委裁决某广告公司支付文某业务提成奖金209023元。
【被告答辩】
未答辩。
【法院查明】
(1)2020年6月15日,文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某广告公司聘请文某从事广告销售工作,每月业绩考核工资为当月业绩总额的5%(封顶为每月20万元),享受业绩提成,价差的85%归销售人员所得。
(2)2023年1月3日,某广告公司制作了文某价差、业务提成及客户奖金情况统计表,载明某广告公司应支付文某各类款项合计420173元,客户款项未收部分的价差、业务提成合计198235元,客户款项已收部分的业绩工资、绩效工资、价差、业务提成合计10788元。
(3)2021年8月,某广告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某商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协议,约定以公交车身广告费用冲抵某置业公司购买商铺的部分费用。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B广场项目房屋产权已登记在其名下。
(4)2022年10月18日,某广告公司向某置地公司出具《广告费用抵款证明》,证明某置地公司以某商铺抵偿其欠付某广告公司的广告费用。
【法院认为】
(1)文某与某广告公司就提成工资约定"客户款项收取完毕作为支付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对统计表中客户款项标记为"已收"部分的业务提成10788元予以确认。某广告公司对同意支付的招商银行项目业务提成2750元亦予以确认。
(2)对于B街和B广场项目的广告费用,某广告公司已与相对方协商一致以商铺冲抵,且房屋产权已登记至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应视为文某已完成前述项目的回款义务,某广告公司应支付前述项目的业务提成116160元。
(3)某广告公司辩称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涉及给客户退款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提成条件不成就。法院认为该行为系企业自身应承担的市场经营风险变相转嫁于劳动者,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不予采纳。
(4)文某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他项目提成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驳回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文某业绩工资、价差、业务提成10788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某广告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文某支付业绩工资、绩效工资、价差、业务提成共计129698元;三、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
本案涉及提成工资中"款到提成"约定的司法适用问题。提成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将销售收入或纯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员工的劳动报酬,较之固定工资具有一定的激励性。"款到提成"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双方就提成发放形式、条件达成的约定应当有效;另有观点认为项目回款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回款能否收回受制于诸多因素,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款到提成"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判断是否适用需审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且程序正当、劳动合同约定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劳动者在职情形下应由其举示回款证据;劳动者离职后合理期限内仍应承担回款举证责任但可适度放宽标准。用人单位以市场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的约定应给予负面评价,若用人单位长期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付款条件迟迟不能成就的,可认定用人单位不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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