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土地与房屋交易易陷法律纠纷。土地转让尾款纷争中,甲遇乙拖欠尾款难题,陈子昌律师梳理证据胜诉;房屋租赁欠费风波里,甲委托陈律师维权,虽部分诉求未全支持,但明确乙承租人地位。提醒大家签合同、留证据,遇纠纷可找律师。

生活中,平平无奇的交易和约定下,常常暗埋法律风险,稍不注意,便可能陷入纠纷泥沼。以下两个发生在普通人身边的真实案例,让我们看看他们如何在困境中挣扎,又是怎样解决问题的。
土地转让尾款纷争
2021年12月,甲与乙口头协商,将自己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属设施,如蔬菜大棚、水池、房屋等,以452,400元转让给乙经营管理,乙的岳父丙协助管理大棚。2022年1月-2月,乙通过第三方陆续给甲支付425,000元,还剩27,400元尾款未付,甲还主张有农资费、电费等3,441元。
2022年3月,双方补签《土地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然而,乙以大雪压垮大棚为由,称甲已口头同意减免30,000元转让费,拒绝支付尾款。
甲先是自行与乙沟通,希望其按协议付款,可乙态度强硬,坚称有口头减免。甲又找来中间人调解,依旧无果。甲有理难申,不知如何是好。
此时,甲找到了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的陈子昌律师。陈子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执业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等各类案件,实战经验丰富。他执业时坚守客观务实原则,不夸大、不做虚假承诺。
接受委托后,陈子昌律师全面梳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土地转让协议》等证据,发现乙所说的“口头减免合意”疑点重重。庭审中,乙和丙称2022年3月1日经案外人调解达成减免协议,无需付款。但陈子昌律师紧扣合同文义指出,若真减免,当天签订的书面协议应明确记载,可协议第三条仍写着全额452,400元,还约定“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这与乙的主张矛盾。
同时,陈子昌律师对丙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强调丙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于乙主张的5000元付款,陈子昌律师庭后向甲核实,确认属实后如实向法庭陈述,体现诚信诉讼原则。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认定乙是唯一合同相对方,丙不承担责任,判令乙支付甲剩余转让款27,400元,并按LPR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此案例启示我们,重大交易要签订书面合同,且条款需明确详细。口头约定难作有效证据,书面合同是维权的有力武器。
房屋租赁欠费风波
原告甲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寻甸县某大厦第四、五、六层房屋产权,被告乙是甲单位职工。2001年,双方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乙承包经营这些楼层用于酒店住宿,期限五年,年承包费因乙聘用甲三名员工折抵后为5000元。
2005年底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但乙一直占用房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长达十六年。期间,乙仅支付一年承包费,还因阻挡大厦通道,致使甲对第二、三层房屋的租赁收益受损。
甲多次与乙协商,希望其支付拖欠费用并搬离房屋,乙却以员工身份、占有辅助人、改制未完成、装修垫付补偿及诉讼时效届满等理由拒绝。甲自行处理,始终无果,十分无奈。
2022年4月,甲委托陈子昌律师代理此案。陈子昌律师梳理产权证书、承包合同、移交清单及甲2018年向乙发出的管理《通知》等证据,判断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乙辩称的“内部管理与辅助占有”。
他指导甲提出搬离及返还房屋、支付十六年房屋使用费32万元、赔偿通道阻挡损失6万元等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庭审中,乙各种抗辩,陈子昌律师逐一反驳。诉讼中,乙迫于法律压力,开庭前主动交还房屋,陈子昌律师当庭撤回第一、二项请求,缩减了诉讼周期。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乙应支付租金。因甲未提供市场租金鉴定依据,法院按原合同年租金5000元标准,判决乙支付十六年租金共计8万元,甲主张的通道阻挡损失因未举证被驳回。该判决明确了乙的承租人地位,为甲后续追索欠租及规范资产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案例提醒我们,合同期满继续使用租赁物,要及时续签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遇到纠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诉讼维权。
生活中,土地转让、房屋租赁等事宜,我们都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明确合同,保留好证据。遇到纠纷无法解决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他们会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我们梳理事实、厘清权责,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