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然而,个别医药行业从业者却将黑手伸向医保基金,把“救命钱”当成“唐僧肉”。近日,准格尔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药店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案,被告人吴某、孙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准格尔旗某药店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孙某共同经营该药店。2023年至2025年期间,吴某利用经营便利,先后收集25名参保人员的医保卡,通过冒名刷卡套取现金和串换药品(即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以医保目录内药品名义进行结算报销)两种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95184.48元。孙某在犯罪过程中实施协助换药、取药等帮助行为。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准格尔旗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系主犯,孙某系从犯。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地位作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结算等行为,骗取医保基金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医保基金属于公共财产,是保障群众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骗保行为看似“损公”,实则“害民”,蚕食的是每一位参保群众的保障底线。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参保人员不得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或实物等非法利益。医保卡仅限于本人使用,出租、出借、转让供他人套现、购药均属违法违规行为。参保群众应妥善保管医保卡,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否则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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