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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数学上看,下面的公式1和公式2是等值的。

信托财产-信托报酬-信托债务和成本=信托利益 (公式1)

信托财产-信托利益-信托债务和成本=信托报酬。 (公式2)

但是,按照不同的公式配置信托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2.

全部信托财产,扣除债务和成本,减去确定的受托人报酬,都是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指向的对象;这就是公式1的内涵。

这个公式被称为“信托公式”。

该公式确立的原理是,受益人是剩余索取劝人,受托人是固定索取权人;受托人努力管理的结果是增加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欲取得更高的信托报酬,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增加服务效率,并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

3.

若按照公式2执行,受托人按固定收益率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受托人尽量减少负债和成本,剩余的都是自己的。在物业服务领域,后一种就是所谓“包干制”。在此种模式下,受托人减少负债和成本,并不一定是好事,其结果可能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水平降低了,所有的剩余财产都归了物业公司。

后一个公式提供了错误的激励。

4.

有人会说,若公开透明,账务公开,党建引领,包干制和信托制没有啥本质的区别。

信托制提供了合理的产权制度。

包干制给管理人提供了私心泛起的激励。这是多少年的道德教化都很难遏制的。

有这一点点区别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