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加工带商标的产品,算“使用”了商标吗?答案可能让你意外
一、法律怎么说?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核心就四个字:识别来源。商标必须在市场上“抛头露面”,让消费者认出这是谁家的东西,才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判断委托加工中的贴标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不能割裂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如果代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消费者能从商标识别出代工厂,那贴标行为就构成商标使用,代工厂就是商标使用人。
二、国内代工(产品国内销售):属于商标使用
2026年8月,广东江门中院审结了一起典型案例。福建大某哥公司起诉前代工厂开平美某公司商标侵权。法院认定:开平美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带涉案商标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过,由于大某哥公司近3年没实际使用该商标,代工厂只需赔偿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不用赔经济损失。
法院同时指出,代加工只是组装工作,属于商品投入市场的前端环节,产品没进入市场流通就不算商标使用。反过来,一旦产品进入市场,让消费者通过商标认出了代工厂,那就构成商标使用。
2025年南京六合区也查办了一起案件:一家工艺品厂代工8400件假冒“POP MART”毛绒盲盒,因未审查商标授权文件,被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1万元。
三、涉外定牌加工(产品全部出口):有争议
涉外定牌加工(OEM)是争议最大的情形。过去法院普遍认为,产品全部出口、国内消费者接触不到,不构成商标使用。但近年司法观点在变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东风案”认定,国内贴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上海知产法院2026年的“PEAK案”也明确:即便出口商品不在境内销售,也难以避免通过跨境电商让国内消费者接触到,仍可能造成混淆。法官强调,主张OEM关系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且即使存在真实OEM关系,若可能损害国内商标权人在海外市场的利益,仍可能构成侵权。
四、代工方务必注意
1. 接单前必须审查商标授权。 广汉市法院的判例显示,加工企业必须审查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许可范围等,不能以“客户提供”为由免责。未尽审查义务,将与委托方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权利人。 即使加工合同写了“侵权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这个约定只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商标权利人。代工方赔了钱,只能再找委托方追偿。
3. 谨慎标注加工企业名称。 避免让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到代工厂,从而被认定为商标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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