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全额退赔能够有效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取得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涉案金额巨大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女,1978年2月出生,原系某上市公司原执行总裁。高某在某地产投资项目中,通过虚增服务费的方式侵占公司349.3万元。案发后,高某本人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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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了全面审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高某已全额退赔该公司349.3万元的经济损失。

第三,高某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第四,高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诚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高某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中认罪认罚、退赔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金额达349.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全额退赔能够有效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取得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