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申请商标时,常常会想:名字取得好一点、听起来高级一点,是不是更容易通过?想法没错,但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坑——你取的商标名,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什么样的商标会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主要看两种情况:一是让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二是让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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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易让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况

商标名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工艺等特点作了超出实际情况的描述,就可能让人产生误认。比如商标中含有“极品”“专供”等字样,会让人对商品品质产生超出实际的期待;含有“纯天然”“有机”等字样,但商品实际并非全部由天然原料制成,很可能被认定为欺骗性;暗示商品具有某种特定功效而实际没有的,比如将“养胃”注册在植物饮料上,同样不被允许;商标名与实际商品种类不符的,比如将“鲜榨”注册在非鲜榨果汁类商品上,也存在问题。

“绣茶”商标是一个典型案例。该词本身指我国宋代一种用五色龙凤图形装饰的茶饼,属于传统茶俗文化,但把它注册在奶茶商品上,会使公众对奶茶的制作原料、工艺手法产生误认,最终被驳回。

二、让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况

产地误认是指商标中含有地名或与地名相关的信息,但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从而让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某公司申请“粤港澳”商标注册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法院认为粤港澳是我国某区域特定名称,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区域,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同样无法获得注册。

三、其他可能导致误认的情形

一是未经许可将名人姓名、知名形象作为商标注册,会让人误认为该商品与名人有授权、代言等关联关系;二是商标中包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自己的企业名称不一致,会让人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三是商标与知名机构、重要赛事、展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且申请人并非该机构或与该赛事无关,也会让人产生误认。

四、申请前需要留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不要试图钻空子。欺骗性条款属于绝对禁用条款,无法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第二,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要看社会公众看到这个标志时的第一反应,而不是申请人自己怎么想。第三,一定要结合商品类别来判断,同一个标志放在不同的商品上,结论可能完全不同。第四,注册后要注意使用规范。

商标取名是品牌建设的第一步,也是法律合规的第一道关口。一个能在市场上长久立足的商标,不仅要好听、好记,更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一旦因为取名不当踩了红线,损失的不只是一个申请,可能是一整个品牌的市场认知。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