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由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有违公序良俗等)进行判决。若径行判决,则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的审查范围,侵害了被告的程序利益,属于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实务问题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关系不成立后,能否以“不当得利”或“有违公序良俗”等案由,直接判决被告返还款项?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审查范围。本案应在朱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范围内审查。二审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却以“有违公序良俗”为由改判曾某某返还100万元,该判决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一审审查范围,侵害了曾某某的程序利益,程序不当,应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裁判范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主张的约束。它强调了程序正义的价值,防止法院越权裁判,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答辩权。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与法院释明义务的界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法院的审理范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决定了案件的审查方向和争议焦点。法院不能随意变更案由,审理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律关系,否则构成判非所请。
其次,当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正确的做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给予当事人充分辩论和举证的机会。当事人根据审理情况,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最后,若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则应在现有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框架内作出裁判。若查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另行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起诉,另行起诉不会因一事不再理而被驳回(因法律关系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二审直接变更法律关系判决,剥夺了当事人针对新法律关系的举证和辩论权,严重违反程序。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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