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一部施行了三十余年的法律正在经历一次意义深远的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公开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列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亦将其列入修改范围。这意味着,现行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即将迎来2001年全面修订之后又一次重大变革。
而在这场变革中,有一个看似不起眼却牵动无数人神经的变化——“滞纳金”可能要改名了。
一、一个名字引发的二十年争议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
改名原因何在?官方说明直言:“因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法律性质不同”。
这短短一句话,背后是长达二十年的法律冲突与实务争议。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个比例折算成年化利率约为18.25%。法律对这笔滞纳金能累积到多少,没有设置上限。
然而,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一边是“没设上限”,一边是“不得超过本金”——两部法律各说各话,争议由此而生。
二、同案不同判:一场持续多年的拉锯战
围绕“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长期各执一词。
税务机关认为,税收滞纳金没有法定上限,可以超过欠税本金。其核心逻辑是:《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加收且未设上限,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排斥《行政强制法》上限规定的适用。深圳税务部门曾公开答复:“税款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缴税款金额。”
司法机关则持相反立场。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这种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个令人尴尬的局面——同案不同判。
在深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认为扣缴的滞纳金纵使超过税款本金亦不违法。而在重庆的另一案件中,法院则判决滞纳金绝对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转折出现在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起参考案例,明确支持“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本金”的立场。由于案例库中的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挑选审核,各级法院裁判时应当参照。此后,司法裁判倾向逐渐统一——在破产债权确认、税务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超过税款本金的滞纳金部分频频被法院不予认定。
三、改名:解决问题的钥匙,还是“新瓶装旧酒”?
面对这一僵局,修订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方案是——改名。
通过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意在从概念上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切割。有分析认为,此举隐含“迟纳金可以超过税款”的意涵,被视为拟从立法层面彻底切断两者适用关系的明确信号。
然而,改名能否真正解决问题,远非定论。
国际经验,是将税款迟纳金细分为税收利息和滞纳金两部分——对于未受税务处罚的纳税人,仅按市场利率缴纳利息;对于受处罚而拒不缴税的,则两部分都要缴纳。
四、其他部门会跟进吗?
税收领域的这次更名,是一个相当特殊的个案。
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将“滞纳金”改为“税款迟纳金”,核心原因在于它与《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的概念产生了直接冲突。因此,税收领域的改名更像是一次为解决自身法律冲突的“自救”行为,而非一个自上而下、要求各部门统一执行的行政命令。其他部门并没有必须跟进的直接理由。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还没有发现其他部门计划将“滞纳金”统一更名为“迟纳金”。
这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未发现任何要求其他部门统一更名的官方文件或通知;二是其他领域的“滞纳金”(如交通罚款、社保欠费等)目前未见与《行政强制法》有类似税收领域这种激烈且广泛的冲突;三是税收领域的更名本身也存在争议,更名能否真正绕开《行政强制法》尚不确定。
不过,这不代表其他部门完全不会调整。如果税收领域的更名最终被证明有效,可能会为其他部门提供一个解决类似问题的“新思路”。但目前,这还只是一种可能性。
五、滞纳金会成为历史吗?
回到最初的问题:滞纳金会不会成为历史?
从名称上看,“滞纳金”这个词确实可能成为历史。如果修订草案最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将被“税款迟纳金”取代。在税收法律文本中,“滞纳金”将不复存在。
但从实质上看,纳税人逾期缴税所需承担的经济负担并未消失。万分之五的日加收率没有下调;更名能否成功规避《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约束,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争议短期内不会立法消除。
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草案内容可能进一步调整。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税款迟纳金”条款,并非最终定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滞纳金不得超出本金”的规定,仅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等民事领域。民间借贷中的逾期费用(无论叫滞纳金、违约金还是罚息)适用的是《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其总额受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约束。
六、结语
“滞纳金”这个名字或许真的要走进历史了。
但改个名字,不等于解决了问题。真正的考验在于:改名之后,“税款迟纳金”能否在法理上自圆其说?18.25%的年化利率是否合理?纳税人权益如何在国家税收利益与个人负担之间取得平衡?
这些问题,远不是一个名字的改变能够回答的。
20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届时,“滞纳金”的命运将最终揭晓。
然而,它究竟是一个时代的终结,还是一场更大争议的开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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