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 财务合规 差旅费报销 涉宗教法律

3.3.3

3.3.3 宗教活动场所差旅费报销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邹凌瀚律师长期专注于宗教领域法律事务研究,在担任全国各地多家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差旅费是经常会碰到的一类支出。教职人员参加宗教团体组织的会议、培训,或者受场所安排外出开展工作,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正常情况下都可能由场所承担。

所以,差旅费本身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真正容易出问题的是报销的时候只看发票,不看这笔钱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有票,不代表就一定能报;人确实出去了,也不代表所有花销都应该由场所承担。

一、先把“为什么出去”说清楚

差旅费报销,第一件事不是看发票,而是看有没有真实的出差。

去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参加什么会议或者培训?去了几天?这些基本情况应该能够说明白。

比如参加宗教团体组织的培训,有培训通知;参加会议,有会议通知或者相关安排;受场所安排外出办理事务,也可以有相应的审批或者工作安排。

不一定要求每次都做成一大套材料,但至少得能够证明这趟出差确实发生,而且和场所工作有关。

如果根本没有出差,只是拿几张票据回来报销,那就不是差旅费的问题了。

同样,人确实出差了,途中发生的个人旅游、购物等消费,也不能一股脑算到场所头上。

二、场所要先把自己的差旅标准定下来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到底报多少?

这个不能等人回来以后再决定。

场所最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把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的报销标准提前写进财务制度。

差旅制度至少可以提前明确

住宿费用标准
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伙食补助标准
超过标准后的处理方式

这样工作人员出发之前就知道标准,回来以后财务人员也有依据。

如果制度规定住宿标准是300元,实际住了500元,不能因为有500元的发票,就直接按500元报销。超过部分怎么处理,要看场所自己的制度以及具体情况。

所以,差旅费不是“花多少报多少”,而是按照场所制度和实际业务来报。

三、票据不是拿回来就算完,还要和出差对应

交通票、机票、住宿发票这些当然要保存。

但财务审核的时候,还要看看这些票据和出差时间、地点是不是能够对应。

比如报销单写的是5月10日至12日在外地参加培训,那么交通、住宿等票据至少应该能够和这段行程对应起来。

如果只有一张发票,其他什么都没有,财务人员很难判断这笔钱到底是不是这次出差产生的。

所以差旅费的资料不需要堆得特别厚,但基本的东西要有:出差事由、人员、时间、地点、费用和票据,彼此能够对得上。

邹凌瀚律师在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财务合规服务时,比较强调这一点。很多财务问题不是因为场所真的花错了钱,而是过了一两年以后,原来的人已经换了,单看一张票据,没人知道当时为什么花这笔钱。

四、个人先垫付,报销的时候怎么记?

假设张师傅参加培训,交通费和住宿费都是自己先支付的,一共2000元,回来以后向场所报销。

如果确认这确实是场所应该承担的差旅费,可以先记:

借: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师傅 2000元

为什么贷“其他应付款”?

因为这笔差旅费已经发生了,但是场所还没有把钱给张师傅。简单说,就是费用已经是场所的费用了,但钱还欠着个人。

等场所实际把2000元报销给张师傅:

借:其他应付款——张师傅 2000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 2000元

这样,费用已经确认,个人垫付也有记录,最后报销的钱从场所账户里真正出去,前后就能接上。

五、如果是场所提前给钱,就不是“其他应付款”了

还有一种情况恰好相反。

张师傅出发前,场所先给了3000元,让他拿着作为这次出差的备用金。

这时候3000元还不能全部记成差旅费,因为钱虽然已经给出去了,但张师傅还没有真正发生3000元的差旅支出。

借:其他应收款——张师傅 3000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 3000元

回来以后再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核销。

实际花了2600元,剩余400元退回场所:

借: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差旅费 2600元

借:现金/银行存款 400元

贷:其他应收款——张师傅 3000元

实际花了3500元,场所再补500元:

借: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差旅费 3500元

贷:其他应收款——张师傅 3000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 500元

最简单的判断方法:

个人先掏钱 → 场所欠个人 → 其他应付款

场所先给钱 → 个人拿钱办事 → 其他应收款

六、差旅费最怕的不是报销,而是长期挂账

还有一个问题,我在场所财务合规中经常会提醒。

有的人出差回来以后,备用金一直不核销;有的人已经报销了,但往来账还挂着;还有的人员已经离开场所,账上却还留着几年前的“某某差旅费”。

这种情况时间越长越麻烦。

因为当时的人可能还记得,几年以后人员变了,再问这笔3000元是什么,可能就没有人能够完整解释。

该报销的报销,该退钱的退钱,该补钱的补钱,尽量及时把预借款清掉。

从涉宗教法律事务资深律师、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的角度看,财务账最怕的就是大量历史往来长期挂着。金额不一定很大,但时间一长,核实成本反而越来越高。

七、正常的差旅可以报,但不能变成“见票就报”

所以这件事情最后还是回到最开始的那个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不是不能给教职人员报销差旅费,真正要防止的是只认票、不认事。

一趟真实的培训、会议或者工作出差,只要符合场所制度,该报的就正常报;个人消费、与场所工作无关的费用,就不能因为混在出差期间而拿到场所报销。

邹凌瀚律师长期作为涉宗教法律事务律师、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为场所提供法律服务,我比较建议场所把差旅制度提前定好,把交通、住宿、伙食等标准讲清楚。这样既不会让教职人员每次出去都担心“回来能不能报”,也不会让财务人员拿到一堆票据以后只能凭感觉判断。

差旅费报销,最终看这几件事

人是不是真的出去了;
出去是不是为了场所的事情;
费用有没有按照标准发生;
票据能不能对应;
最后账和钱有没有对上。

这几件事情能够说清楚,正常的差旅支出就没有必要搞得特别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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