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外务工、定居城里的人,心里都牵挂老家的老宅。

祖辈留下来的老房子,常年无人居住,风吹雨淋,墙体开裂,屋顶漏雨。

不少人心里犯嘀咕:万一老宅彻底塌了,这块宅基地,还归自己家使用吗?

现实当中,因为老宅坍塌引发宅基地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邻里之间闹分歧,家庭成员内部起争执,还有农户和村集体就使用权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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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各种说法混杂在一起,各有各的讲法,普通老百姓很难分辨哪一条符合现行政策。

本文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部门规章、官方答复与司法裁判尺度,把老宅坍塌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掰开揉碎讲明白。

家里还有农村老宅的,可以耐心看完,建议收藏,有空也转发给家里亲人,避免因为不熟悉政策,平白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民间一直流传一句话:房在地在,房倒地无。

这句话流传时间很久,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现行法律规定。

不少人直接理解为,房子只要塌了,宅基地立刻归村集体,个人再也没有使用权。

还有一部分人听说了两年期限,简单记成:房屋坍塌满两年,土地直接被收回,什么都不用做。

这两种,是生活里最普遍的认知误区,也是绝大多数宅基地矛盾的源头。

首先要分清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来不归个人所有。

村民手里,拥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分配给本村成员,用来建房居住的保障型权益。

宅基地上面建好的房屋,属于村民私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可以修缮维护。

房屋和土地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但房屋自然灭失,不等于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消失。

说得直白一点:房子是私人财产;土地归集体,我们拿到的,只是使用这块土地建房的资格。

再说说大家听得最多的“两年期限”。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很多人只看到“坍塌两年”,忽略条文完整前提和整套法定程序。

两年,只是可以启动收回流程的前置条件,不等于到期权利直接作废;更不是村干部口头说收回,这块地就直接收走。

想要合法收回宅基地,整套法定流程一步都不能省略。

第一,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书面表决记录;

第二,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初步核查;

第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正式审批;

第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全部流程走完,收回行为才具备法律效力。

仅仅口头通知,没有会议记录,没有县级政府审批文件,收回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案例,也明确了这一裁判尺度。

不能单凭房屋坍塌这一件事,直接剥夺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结合户口身份、重建意愿、客观现实困难,综合进行判定。

下面分三种常见情形,用大白话讲清楚,老宅坍塌以后,宅基地使用权该如何界定。

第一种情形:户口还在本村,属于村集体成员,符合一户一宅。

老宅刚刚坍塌,闲置还没有满两年。

这种情况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依旧归属该农户家庭。

村集体不能单方面口头收回宅基地,也不能直接注销宅基地登记。

农户可以按照当地流程,向村委会、乡镇主管部门提交修缮、翻建申请;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原址复建房屋,继续正常使用宅基地。

如果房屋坍塌,闲置时间已经超过两年。

也不是直接就把土地收走。

首先要看农户有没有重建意愿,有没有长期在外务工、身患重病等客观现实原因,没办法及时回乡动工建房。

即便满足两年闲置的条件,同样必须走完前面所说的表决、上报、县级审批整套流程,才能够依法收回宅基地。

没有走完全部法定程序,收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形:子女户口已经迁出,为城镇户籍,通过继承取得老宅。

自然资源部官方答复明确: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父母遗留的房屋,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取得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但是这里有一条很关键的边界,很多人并不了解。

城镇户籍继承人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于地上房屋本身存在的。

简单讲:房子还在,可以正常占有、使用,只能够做加固、修补这类保护性维修;不可以推倒全部房屋重建,也不能扩建新房。

一旦房屋完全坍塌、彻底灭失,没有建筑物作为依托,就不能再单独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宅基地。

换句话讲,城里子女继承老宅,保住房屋,才能保住宅基地的使用资格;房屋完全灭失之后,土地交还集体。

第三种情形:宅基地之上早已没有房屋,只剩空地。

空地宅基地,不能够单独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给本村集体成员的居住保障;没有房屋作为遗产载体,城镇户籍子女,无法单独继承一块空地宅基地。

遇到这种情况,村集体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对闲置空地重新统筹安排。

讲完政策原理,下面讲落地可操作的自查办法,家里老宅已经坍塌,无论近期回不回老家,这几件事,可以对照落实,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留意两年时间节点,尽量两年以内提交书面修缮、建房申请。

就算当下经济条件有限,暂时没办法马上开工,也要把书面申请递交村委会,做好登记备案。

备案记录,能够证明本人具备恢复房屋使用的意愿,规避被认定长期撂荒、直接启动收回程序的风险。

第二,做好基础管护,留存完整证据。

暂时没有资金翻建,也不要放任老宅杂草丛生、地基完全荒废。

可以简单清理场地,加固残存墙体与地基,做好基础围挡防护。

每一次管护,随手拍照、录制视频,留存时间记录。

后续如果出现权属争议,这些影像资料,可以作为没有故意闲置土地的佐证材料。

第三,存在客观困难,主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因为常年在外务工、身患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客观条件限制,两年之内没办法回乡建房。

可以带上务工证明、病历材料等佐证,前往乡镇自然资源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如实说明现实难处,由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第四,妥善保管不动产权证、老宅基地证等原始权属凭证。

确权证书,是证明宅基地来源合法最重要的纸质材料,务必妥善保管,不要随意遗失。

如果村集体提出要收回宅基地,第一时间出示权属证书,对照政策沟通协商。

如果遇到明显不符合法定流程的收回行为,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反映情况,不要采取过激方式处理问题。

下面梳理几条高频踩坑提醒,大家多留意,避开常见问题。

第一个提醒:不要把口头说法等同于正式政策文件。

村干部熟悉基层事务,但个人口头意见不等于法律条文,不等于正式审批文件。

涉及宅基地权属变动,一定要看有没有书面会议记录,有没有乡镇、县级政府正式审批手续;不要仅凭口头表述,就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并不是说村集体没有收回宅基地的权力,只是每一步都要按照法定流程办理。

第二个提醒:分清保护性维修,和翻建重建的区别。

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过审批,能够推倒旧房重新建房。

城镇户籍,因为继承拿到老宅的人员,只可以做保护性修缮,不能整体推倒重建新房。

如果私自推倒重建,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建房行为,相关行为不受政策保护,自身权益也会受损。

第三个提醒:宅基地不能私下随意买卖流转。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能够流转的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流转对象原则上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

城镇居民,不允许直接购买农村宅基地与老宅;私下签订的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很容易出现权益损失。

第四个提醒:自愿退出宅基地,务必走正规书面手续。

如果本人打算自愿退出宅基地,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写清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时间。

口头承诺没有保障,避免后续出现兑现难的纠纷。

总的来说,看待老宅坍塌这件事,心态要理性客观。

既不用过度恐慌,觉得房子一塌,土地马上就不属于自己;也不能完全不当一回事,放任老宅常年荒废不管。

核心看三件关键点:户口身份情况、房屋是否还存续、处置行为有没有走完法定流程。

宅基地,连着一代人的乡土情结,也是农村群众十分重要的民生权益。

国家出台一系列宅基地相关政策,出发点,一方面是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另一方面,也是充分保障老百姓合理的居住权益。

政策条文本身并不复杂,难点在于很多普通人平时接触不多,信息不对称,稀里糊涂踩了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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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个人了解政策细节,就可以少一起宅基地纠纷。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交流:你们当地,对于坍塌老宅,一般是怎么处置的?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政策科普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各地宅基地实施细则存在地域差异,具体办理流程,请以当地村委会、乡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场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