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女孩求职屡屡被拒,男友也离她而去,一查才知:自己7年前就被老家村医错误登记成了“精神病”!后续维权更正过程也面临困难,需要她自证无病。
20岁的河南登封姑娘陈欣瑶,今年3月揣着希望跑到广东佛山准备打工。
入厂面试一路过关,可入职体检后,工厂就把她拒了。
接下来,她面试了几家用人单位,每次都卡在体检上,HR都客气却没有转圜余地地告诉她不符合录用标准,却没说具体哪方面有问题。
直到最后一家工厂的HR随口提了一句:“系统显示你有精神类疾病,厂里不敢担风险,我们不能要你。”她才彻底愣住。
她当天就跑到社区医院查询,工作人员调出国家精神卫生系统的信息,页面上清清楚楚写着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已经纳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
她盯着屏幕看了好久,反复跟工作人员确认是不是重名,得到肯定答复的时候,脑子一片空白。
她从小到大连感冒发烧都很少去医院,从来没看过精神科,更别说确诊这么严重的病症了。
没过两天,社区民警和医务工作人员上门随访,找到了她的出租屋向她了解情况,左邻右舍撞见了,看她的眼神都带上了异样。
交往了半年的男朋友知道这件事后,没听她解释几句就提了分手,连她收拾东西搬走都没露面。
工作找不到,感情也黄了,出门还要被人指指点点,她那段时间连门都很少出,躲在出租屋里不知道该找谁讨说法。
社区医院的工作人员建议她回户籍地询问所在医院。
陈欣瑶只能返回河南登封老家徐庄镇,跟家人一起到卫生院调取登记材料。
登记信息显示:初次发病时间:2018年12月,症状“交流困难”;确诊时间:2019年2月13日,登封博爱医院(原登封精神病医院),并首次使用抗严重精神障碍药物进行治疗;录入时间:2019年2月14日,陈欣瑶签字并“同意参加管理”;填表、签字医生:村医李某记。
陈欣瑶和家人认真回忆,她2019年13岁,才上初一,从未得过精神疾病,也从未去医院看过精神问题和吃过什么精神类药物。
陈欣瑶的父亲又专门去登封博爱医院查档案。
档案科工作人员查了2018年到2020年所有记录——根本没有陈欣瑶的任何就诊信息。
登封博爱医院工作人员说:“如果在我们这诊断的,肯定有病历有记录,现在啥都没有,肯定不是我们诊断的。”
陈欣瑶和家人又找到村医李某记,他的解释是:当时是按照镇卫生院的要求登记的。至于谁下的要求、为什么不核实就录入,一概没回答。
陈欣瑶和家人于是前往镇卫生院问询。
8月11日,徐庄镇卫生院一刘姓负责人承诺4天给答复。14日回复:查了登封相关医院,均未发现陈欣瑶就诊或确诊精神病的记录。
也就是说——没有就诊、没有确诊、没有告知,一个初一女生就这么被“精神病”了整整7年。
8月20日,事情有了“结果”。刘姓负责人带着村医找到陈欣瑶家人,承认是村医工作失误导致信息登记错误。卫生系统里的“精神病”记录已经删了。
但还说,同步到公-安系统里的信息,需要陈欣瑶自己到精神病医院重新做鉴定,凭“无病证明”才能撤销。
陈欣瑶家人气得直哆嗦:“我们肯定不接受。我们本来就没病,为什么要重新去鉴定一下?而且如果我们去鉴定的话,就等于变相承认我们之前有过精神病了,这不可笑吗?”
这反应完全可以理解。一个正常人,被安了7年“精神病”的帽子,工作没了、对象跑了、警察上门了。现在好不容易把卫生系统的记录删了,公-安系统还得她自己跑去“证明没病”——可本来就没病,证明个啥?
再说,别人导致的错误,怎么还要受害者自证清白的?这是什么逻辑?错误是村医随手录入的,纠错的成本却要受害者全部承担,怎么算都不公平。
根据《精神卫生法》还有《民法典》当中的相关条文,道理非常简单:谁弄错信息,谁就有义务负责改正删除。
作为普通老百姓,发现自己档案信息登记错误,只需要向登记信息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就有权要求对方删除错误登记,根本不需要额外跑去做精神病鉴定,不用自己去开无病证明。
如果相关单位收到申请之后,迟迟不肯更正错误信息,老百姓完全可以向上一级卫健、公-安主管部门提交投诉,也可以走法律途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还可以就这件事带来的伤害,提出合理赔偿诉求。
目前,陈欣瑶一家已经提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希望陈欣瑶能尽快讨回清白。也希望每一个手握“录入权”的人记住——你随手敲下的几个字,可能是别人一生的重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