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法院一直以来乌龙不断,从轰动全国的“缝肛门”事件,到姚振华“被下落不明、拟拘留””,一年上千个低级错误,这种和稀泥换来的是司法不公,是对罗湖营商环境的破坏……
2026年6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落下,深圳向保证富硒产业有限公司诉江西丰城市介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审结。原告随即上诉,业内一片哗然。这不是尺度裁量上的细微偏差,而是一份审理商事交易坐标中彻底失去方向的“和稀泥式裁判”
一、稻谷当大米卖,标准也能张冠李戴?
本案履约核心,是标注“富硒”的预包装成品大米,不是地里的稻谷。一审法官却援引《富硒稻谷》推荐性国标GB/T22499-2008(硒含量0.04-0.30mg/kg)及江西省地方标准,认定产品合格。
这就好比拿种葡萄的标准去评判葡萄酒——都是地里长的,能一样吗?
GB/T22499的规范对象明明白白写着“稻谷”,不是货架上的预包装成品。原告采购并对外销售的,是包装精美、以“富硒”为卖点的成品大米,其硒含量宣称依法应受《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制。该标准明确:声称“富含”硒的固体食品,每100克硒含量须≥30%NRV,即≥0.15mg/kg。原告送检成品实测值仅为0.0639mg/kg——连“含有”的门槛(0.075mg/kg)都没摸到,更别提“富含”了。
以约束稻谷的推荐性标准评判成品——品类不同,对象不同,标准效力的层级更不同。前者是法律底线,后者仅为技术参考。拿稻草当金条卖,裁判的坐标已经彻底迷失。
更妙的是,被告作为江西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对标准层级拥有专业认知。包装设计阶段,被告主动引导原告适用地方标准,对GB28050的强制要求只字不提——专业的人,干了最不专业的事。
二、单方备注就能创设定金?民法典怕是要哭
34万元的争议款项,定金认定的逻辑更令人窒息。
2024年8月2日,原告转账24万元,备注“购买1000亩绿色大米定金”;同年12月14日再转10万元,备注“大米款”。一审法官将24万元径行认定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但定金属于要式合同,须以双方就定金性质与罚则达成书面合意为前提。单方转账备注,只是付款方的主观意思表示,不能替代双方的约定。
这相当于你在微信上给别人转账备注“这是借款”,对方收了,就能认定为借贷合同成立?那民法典的合同自由原则怕是要被单方备注给改写了。
更离谱的是,判决已查明被告提交的土地租赁、农资支出等凭证,签订和付款时间“部分早于原告支付定金之前、部分则晚于原告2025年5月明确不履行订单之后”,且“相关合同未明确约定种植水稻品种”。这些事实恰好证明:扩种是被告的既定经营战略,而非专为原告订单配套投入。主合同就“1000亩”订单的核心条款尚未达成任何书面合意,从合同——定金合同何以脱离主合同而独立成立? 定金的从属性原则被彻底架空。
三、法官替当事人选解除权,这操作太“贴心”了
原告自起诉状至庭后补充意见,始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根本违约)主张法定解除权。一审法官却径行认定:“原告起诉行为即为任意解除权的行权方式”,合同于应诉材料送达后90日解除。
法官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主动替原告选定解除权类型——这是司法处分权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实质性剥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第七百八十七条)与法定解除权(第五百六十三条)确存竞合。面对竞合,裁判者须先行释明并询问当事人选择路径。一审法官既未释明,亦未询问,便直接替原告选了任意解除权——程序上剥夺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实体上忽略被告在先的根本违约事实。
解除权类型的认定绝非技术细节。若为任意解除权,解约过错归于原告,34万元定金不予返还;若为法定解除权(因被告根本违约),过错归于被告,定金应当返还。违约金的支付、定金的返还、已付货款的处理,裁判走向由此截然分岔。 解除权在法定与任意之间被人为错位,过错认定便彻底失去了坐标。
四、多重偏差叠加,一份判决的方法论“翻车”现场
先履行抗辩权的边界也被不当扩张。一审法官认定被告以原告未结清前期尾款为由拒绝接单,系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一方仅以对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身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富硒大米是被告的主给付义务,尾款结算与退货对账属于附随性次要债务。以次要对账争议为由完全停止核心供货——本质是以附随义务对抗主要义务,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对价关系的基本要求。
违约金条款的限缩解释更暴露了裁判立场的偏颇。《补充合同》约定的2%违约金,一审法官将其“限缩解释”为仅适用于商标转让相关的三类情形。但该条款列明的三类情形——被告私自销售温汤镇商标产品、原告未完成采购、原告擅自委托第三方加工——其内在逻辑是“任何一方发生对应重大违约,均按同一标准承担违约金”,属于系统性违约赔偿条款。一审将该条款限缩为仅约束原告单方,违背了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基本规则。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恶意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从严审查。一审全盘驳回违约金诉请,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一人公司股东饶彬的连带责任认定,因主债务的认定错误而失去计算基础。
五、法律不是橡皮泥,不能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富硒农产品产业正处于高速扩张期,行业长久稳定发展,依赖清晰统一、可预期的司法裁判规则。本案集中暴露出食品标签标准适用、定金合意认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抗辩权边界、违约金解释、一人公司连带追责六大商事审判典型漏洞。当稻谷原料与成品食品标准混淆、定金合意仅凭单方备注判定、解除权由法官代为选择时,受损的不只是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是涉农市场长久建立的司法信任根基。
目前案件已进入深圳中院二审阶段。全行业静待公正、严谨、尺度统一的终审裁判。
毕竟,法律不是橡皮泥,不能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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