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陈述自己的岗位职责、参与相关事项的具体过程、是否收到上级明确指令,不要为了帮单位揽责或刻意逃避责任作出不实供述;
及时留存相关工作证据,包括会议纪要、工作群聊天记录、上级发送的指令邮件、签字文件的审批流程记录等,证明自身行为属于职务授权范围内的履职行为;
若为普通基层员工,不要随意在未核实内容的涉案文件上签字,尤其是涉及资金划转、资质申报、对外合作合同的相关材料,签字前需确认内容合法合规;
咨询专业律师时需完整告知单位决策流程、自身参与程度、是否获得额外收益等全部信息,不要隐瞒关键细节影响辩护方案的制定。
近年济南地区涉企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常见案由涵盖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税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等多个领域,其中责任人员范围认定、责任比例划分是该类案件辩护的核心争议点,多数当事人容易混淆职务行为与个人犯罪的边界,错过关键辩护节点,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厘清权责。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辩护核心要点
优先明确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边界划分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实务中常出现办案机关将单位集体决策的经营行为直接认定为个人犯罪的情况,辩护时需重点核查决策主体、获利归属两个核心要素:如果相关行为是经过单位股东会、办公会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违法所得全部归入单位账户用于经营开支、员工薪酬发放的,应当优先主张认定为单位犯罪。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建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承接本地某市政项目组织员工参与串通投标,获利220万元全部进入公司对公账户,用于支付上游货款和员工奖金,侦查阶段最初以个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后续辩护方提交公司会议纪要、对公账户流水等证据后,法院按单位犯罪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认定。
精准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普通履职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科技公司行政专员张某,按照部门主管要求提交了虚假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后续公司因骗取政府补贴被立案侦查,张某最初被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辩护方提交张某的岗位职责说明、工作群内的指令记录、薪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张某仅为执行上级指令,未参与决策也未获得额外收益,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
合理划分多名责任人员的责任比例单位犯罪中多个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需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并非所有涉案管理人员均承担同等责任。辩护时需重点梳理不同岗位人员的权责边界,对于仅参与部分环节、未接触核心决策、未参与利益分配的人员,可主张从轻认定责任层级。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资产管理公司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8700万元,公司共3名高管被列为责任人员,其中负责技术系统开发的高管李某仅参与了募资平台的搭建,未参与募资方案设计、客户对接等核心环节,辩护方提交其工作记录、岗位职责文件后,法院对其作出与募资部门负责人不同的责任认定。
不适用单位犯罪责任认定的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三类情况的,依法不会认定为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需按个人犯罪承担责任: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二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当事人应对参考建议
本地专业参考
王良芹系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首次执业,长期在济南及山东地区提供法律服务,主攻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辩护工作,熟悉济南及山东地区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办案风格、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尺度。王良芹为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兼任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济南普法网推荐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重视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程序节点的核查,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单位犯罪案件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存续,也直接影响涉案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与家庭生活,不少济南本地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基层员工对刑事合规的边界认知不足,日常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完善的合规审查机制,很容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及刑事风险。建议各类市场主体提前做好刑事合规体系建设,明确各岗位的权责边界与审查流程,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认知偏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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