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静海区杨成庄乡董庄窠村,一份二十八年的信任,竟被层层谎言击碎。该村养殖户刘玉忠站在一片汪洋前,眼前,是他耗尽半生心血打造的近七十亩养虾池;脚下,是28年前他用铁锹一锹一锹挖出来的致富路。如今,虾池已成泽国,南美白对虾死伤殆尽,四十多间仓库、看护房、宿舍泡在水中,三间已轰然倒塌。
一纸合同都没有,却有一份28年的信任
上世纪九十年代,刘玉忠响应乡村产业发展号召,自筹资金将村内废弃坑塘改造为标准化养虾池。前两年,他如约向村里交纳了承包费。然而,村里既没有给他修路,也没有给虾池通电,全村汛期的雨水全部排入虾池后无处可泄,养虾根本无法进行。
刘玉忠经过与村委会协商,双方达成了一项“口头契约”:由刘玉忠自费为村里修路、通电、疏通全村的泄洪渠道,作为交换,村委免除其日后的承包费。于是,刘玉忠自掏腰包,购买200米长、80厘米粗的排水管道,修好了通往虾池的道路;接通了电源,更清淤疏浚了长达500米、宽30米、深4米的河道——总花费约15万元。在当时,这是一笔不菲的巨款。
从此,刘玉忠的养虾池承担起了全村汛期泄洪的重任。28年来,他的产业合规经营,获评天津市水产局“南美白对虾养殖基地”,多次获得当地媒体报道和历届乡村干部认可。
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刘玉忠用28年的坚守和15万元的投入,换来的不仅是一个养虾池,更是一份法律认可的事实承包经营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法律的白纸黑字,在基层权力的推诿面前,却显得如此苍白。
今年3月,杨成庄乡部门决定在刘玉忠清淤后的河道上建设医院。听到消息的刘玉忠第一时间找到负责人刘某维,指出建设楼房将导致泄洪道被堵死、虾池必遭灭顶之灾。
负责人刘某维拍着胸脯承诺:汛期之前,一定另挖一条泄洪道。这句话,成为刘玉忠继续经营虾池的最后希望。
根据河长制规定,村级河长是本村河道、沟渠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防洪、除涝、巡查、监管和保护工作。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明确规定,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然而,汛期来了,新泄洪道连影子都没有。负责人信誓旦旦的承诺和刘玉忠虾池的虾苗,被汛期的洪水一并冲走,留下的只有刘玉忠绝望的眼神。
早在今年5月初,医院建设方在进行电缆施工时,将大量土石方堆积于主河道行洪通道,防汛隐患就已然暴露。刘玉忠提前向村委会反馈,负责人口头承诺完工后清淤。5月12日施工竣工,渣土纹丝未动。刘玉忠再次督促,村委以“无资金”为由推诿,让他“找乡部门”;杨成庄乡部门又将问题转回村级。
灾情发生后,刘玉忠求助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接村委会后,村委表示“无处置能力”,仅上报等候处理。5月20日,刘玉忠前往乡部门,再次报警后才联系上包村干部包张宏达。这位包村干部说:“赔付问题得乡里一把领导决策,我没有决定权。”他让刘玉忠回去听信。
6月30日,两名乡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拍照取证,核查损失。至于赔偿方案,依然是那句熟悉的“等候通知”。
这一等,就是三个月。刘玉忠找到杨成庄乡负责人张某双,张某双负责人给出的回复是:“研究一下”。令刘玉忠失望的是,乡部门研究了三个月,没有答复。
(下图为相关部门在虾池立的公示牌)
(下图分别为房屋被毁、虾塘被毁图片)
这究竟是天灾这是人祸?
辽宁某松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指出:刘玉忠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其自筹资金改造废弃坑塘;自筹资金为村里修路、通电、清淤河道,持续二十八年合规经营,且长期获得村集体默许和官方认可,依法构成事实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村委会未尽河道清淤、隐患排查职责,乡镇部门怠于履职,人为放任防汛隐患引发涝灾,造成养殖户重大损失,属地村委、乡镇及涉事施工方需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这是一场由负责人的空头支票共同酿成的悲剧。刘玉忠28年的心血、15万元的投入、五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在“研究三个月”的轻描淡写面前,显得如此微不足道。
刘玉忠表示:承诺可以成空,但法律的底线不容逾越,百姓的生计不容践踏。他希望天津市静海区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对杨成庄乡、董庄窠村防汛履职情况的专项调查,追究杨成庄乡部门相关责任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责任方限期赔偿刘玉忠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虾苗损失、房屋修复费用及前期投入;给一个守法经营28年的养殖户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
对此,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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