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告人黄某1、黄某3为卢某1、卢某2虚开发票提供刷脸登陆税务机关APP的帮助,分别获得卢某1转账的扫脸费2720元、237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粤0105刑初5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1,男,1996年4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2021年12月8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广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2,男,2000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叶**,均系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3,男,1998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曾用名黄某2,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因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谢**,均系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3,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因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因本案于2026年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2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1、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1及其辩护人孙**、被告人卢某2及其辩护人叶**、被告人卢某3及其辩护人吴**、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谢**、被告人黄某3、被告人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卢某1、卢某2于2025年2月开始,通过IP为182.254.227.21、159.75.139.223、114.132.93.110的云服务器,利用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等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牟利。其中,卢某1负责购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电子设备、云服务器、注册空壳公司、收取虚开发票费用等,卢某2负责对接开票人并操作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查证,卢某1、卢某2通过上述IP为182.254.227.21、114.132.93.110云服务器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95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1932879253.52元。卢某1另外在IP为159.75.139.223的云服务器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617份,价税合计20070132.63元。

被告人黄某1、黄某3为卢某1、卢某2虚开发票提供刷脸登陆税务机关APP的帮助,分别获得卢某1转账的扫脸费2720元、2370元。经查证,上述三个服务器中,以黄某1为名义开票人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15564份,价税合计464954649.77元;以黄某3为名义开票人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22064份,价税合计643768074.11元。

二、被告人卢某3于2025年1月开始,购买IP为49.232.166.77的云服务器、购买空壳公司、寻找开票人,利用某丁公司等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牟利。经查证,卢某3利用上述云服务器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6098份,价税合计100232864.76元。

被告人乔某为卢某3虚开发票提供刷脸登陆税务机关APP的帮助。经查证,IP为49.232.166.77的云服务器中,以乔某为名义开票人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1998份,价税合计28478246.38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1、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结伙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卢某1、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卢某1、卢某2、卢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1、黄某3、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卢某1、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卢某1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卢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卢某3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黄某1、黄某3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均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庭审中提出:其被扣押的灰色苹果电脑是其孩子的,蓝色苹果手机未涉案,请求发还。其辩护人提交了冻结登记、家庭情况等证明材料,并提出:1.卢某1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2.其有悔罪表现,家属尽力代为退赃;3.其家庭情况困难,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卢某1是犯罪利益的支配和主要获得者,卢某2只获取固定报酬,全部犯罪工具和资源均由卢某1提供,其对犯罪活动的发起、组织、运作无实际控制力,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3.其系家庭经济支柱。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交了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并提出:1.卢某3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2.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3.其家属意愿积极代为退赃,有悔罪表现;4.卢某3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家人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1.黄某1系从犯;2.其自愿认罪认罚;3.其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4.其获利少,愿意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5.其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

被告人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调整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期间,被告人卢某1至少非法获利人民币149427.68元,被告人卢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160427.68元,被告人卢某3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8294元,被告人乔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手机、笔记本电脑、联网设备等物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侦查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海珠区分局经侦大队商请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十个涉案手机号码的关联企业和开票信息进行核查的函、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复函、海珠区分局商请对某甲公司等2991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进行税务违法认定的函,某戊公司关于发票检查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向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调取IP为182.254.227.21、159.75.139.223、114.132.93.110、49.232.166.77等的镜像、注册信息和登陆日志,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卢某1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姬某、肖某某、郭某某、苏某某、苏某、沈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1、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及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1、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结伙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卢某1曾因犯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卢某1、卢某2、卢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1、黄某3、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卢某1、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卢某1的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宽处理。扣押卢某1的蓝色苹果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灰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作案工具或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余扣押的物品一批均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卢某2是从犯的意见,在案证据证实,卢某2在共同犯罪中与卢某1分工合作,其主要负责对接操作开票环节、共同分取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重要,依法不属于从犯;部分辩护人所提缓刑适用意见,与本案犯罪情节、相关被告人的罪责等不相适应,均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1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2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2028年7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卢某3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1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黄某3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乔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2月5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七、分别追缴被告人卢某1、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9427.68元、160427.68元、18294元、2720元、2370元、1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冻结被告人卢某1的妻子沈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尾号4404)余额人民币十万元,作上述判决第七项被告人卢某1的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

九、扣押被告人卢某1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2台、灰色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7部、便携式移动WIFI4个、黑色移动硬盘1个,扣押被告人卢某2、卢某3、黄某1、黄某3、乔某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电脑主机、路由器、便携式WIFI等物品一批,均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饶**

来源:裁判文书网

- E N D -

【投稿/爆料/合作请联系】

请加客服微信:beijingmaoyue

灵活用工、互联网财税同业交流群已开通

入群请加微信:xinshuichat

备注公司+姓名+职务+(财税或灵工)

发现分享、在看与点赞了吗,戳我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