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乾隆年间,通州漕运码头,押运官和仓场官员面对的不是一船两船粮食,而是每年数百万石、来自八个省份的“天庾正供”。船只抵岸后不能马上卸下,米色、数量、封样、仓储,每一步都有人负责,也都可能出问题。

漕粮制度并非清朝首创。明成祖迁都北京后,为解决京师粮食供应,开通会通河,逐步停止海运、陆运,改以大运河为主干,将江南、湖广以及山东、河南等地粮食运往北方。清军入关后接手这套体系,并把它变成支撑皇室、百官和八旗兵丁的重要制度。

名义上,八省每年额定漕粮约四百万石。但经过折色、截留和地方留用,实际运到北方的数量通常在三百万石左右。这个数字听起来庞大,分摊到各地州县和成千上万纳粮户身上,便成了一项长期而沉重的差役。

八省所交的东西并不完全一样。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以漕米为主,是漕粮的主体,用于供应八旗兵丁粮饷以及王公百官俸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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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一部分称为白粮,主要是糯米,数量约二十二万石。它来自江苏的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和太仓州,以及浙江的嘉兴、湖州二府,专供内务府、光禄寺,也供应宫廷、内监和部分官员的俸米。

河南主要征收小麦,供宫廷大内使用;山东则以黑豆为主,用来饲养京师官兵所用的马匹和骆驼。粮食种类不同,验收标准也不同,不能简单把所有漕粮都看成普通稻米。

征收环节由地方州县承办。清初沿用明代“军民交兑”,纳粮户自行把粮食运到指定码头,再交给负责北运的运军。表面上少了一道官府转手,实际却给中间环节留下了勒索空间。

顺治九年,清廷改行“官收官兑”。纳粮户只需把粮食交到州县衙门,州县再统一交给运军。这样做是为了减少百姓直接面对运军时的纠纷,却把更多权力集中到了地方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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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收粮时,要负责数量、品种和成色。粮食不能霉变,也不能掺杂砂石。收足之后,州县将粮食运到码头,由监兑官复验。监兑官一般由本省府同知、通判担任,专门监督交兑事务。

验收并非看一眼就算完事。监兑官要逐船检查米色,抽取米样封存,再交漕运总督查验。若日后发现粮食质量不合格,封存的米样便可作为追责依据。这个程序很严密,但也意味着官员拥有了更多挑剔和刁难的机会。

八省漕务的总负责人是漕运总督,驻在淮安府山阳县。户部云南司负责中央层面的统筹,各省则设粮道,督催州县征粮,管理随漕钱粮,监督交兑,并统辖漕运军卫。

漕船起运后,每船配一名运军,另有水手九人,由运军自行雇佣。各省漕船分成若干帮,有的数船一帮,有的几十船一帮,清代中期以后,漕帮逐渐形成相当强的地方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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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船还要配押运官,负责督促运军和水手,沿途处理违限、失粮、船只损坏等问题。抵达通州后,押运官并没有立即结束任务,还要监督空船返回,防止漕船在途中被私自改作他用。

运期也有严格规定。各省漕粮必须在十一月前完成交兑,监兑官到码头办公,验明粮食后才能装船。南粮抵达淮安的期限各不相同:江苏、安徽北部多限于十二月,江南地区为次年正月;浙江、湖北一般在二月,江西、湖南则在三月初以前。

山东、河南所交的东粮通常不过淮安,河南多限于正月,山东多限于二月。期限并非单纯为了催促船队,而是要配合河道水情、闸坝调度和全年粮食供应。误期严重,押运官、运军乃至地方官都可能受到处分。

漕粮抵达通州后,先由户部仓场衙门接收。仓场设满、汉总督仓场侍郎,负责验收、保管、转运。其下还有坐粮厅,办理漕粮点收和转仓。通州及京师设有二十多处粮仓,仓廒多者上百,每廒可存粮万石。

卸船后的漕粮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继续运入京师各仓,称为正兑米,数量通常约二百四十万石;另一部分留在通州,称为改兑米,主要发给王公百官。通州距离京师约四十里,到了发放俸米的时节,官员还要亲自前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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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多的手续,原本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实际却形成了一张层层相扣的利益网络。州县官可能借征粮多收费用,监兑官可以借验粮刁难,运军也可能以船期、河道和装载为由向地方施压。

乾隆时期,朝廷又设置巡漕御史四员,分别驻扎淮安、济宁、天津、通州,分段巡察运河。制度不断加码,正说明漕运并不只是“把粮食装船北运”这么简单,而是一套涉及户部、地方官府、军卫、仓场和河道的庞大系统。

到了道光年间,漕粮成本已经十分惊人。一石粮食从东南运到京师,价格往往达到当地粮价的数倍,原本只值一两银子的粮食,运抵京师后可能变成五六两。有人因此主张恢复海运,以降低耗费。

海运确实曾短期实行,但漕运牵涉的并非单纯运输技术,还包括官员、运军、漕帮、仓场以及王公高官背后的既得利益。于是,成本更低的海运难以彻底替代河运,漕粮这条庞大的粮食通道,仍在清朝后期艰难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