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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民权

《咸宁长安两县续志》,民国翁柽修,宋联奎(聚五)纂,为一部断代性质的地方志书,记述史实自清之嘉庆迄于宣统三年。

刊行之际,时任陕省主席邵力子亲为之序,并将其与久负盛名的宋宋敏求《长安志》相提并论,且有合聚五与敏求称“前后二宋”,赞其“足以羽翼乙部而昭来许”,推崇备至,亦宜非尽属虚语。

然而客观讲来,此志成书于万般艰难之中,佳固足嘉,瑕疵亦并非没有,董健桥先生校点本前言,就已明确指出其卷二《地理考下·长安》关于毕原的记载,存在误判误引;其卷七《祠祀考》关于资圣寺和鹿传霖、焦云龙两氏的记载,误记了资圣寺的地望和两人的任职时间;其十二、十三卷的《金石考》记载金石遗存,也有记错年代甚至朝代的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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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晚上就寝之前阅读的习惯,近期每天翻看此志几页,也竟断续发现有数处疑误存焉,遂思录以奉览如次:

一、其卷二《职官表》咸宁光绪三十年甲辰知县栏记载:“刘德全 湖北谷城县人,进士。三月调任。”长安光绪三十一年乙巳知县栏记载:“曾士刚 河南光山县人,举人。署任。”尽管均系援诸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十五《职官》六之记载,惜焉并皆可疑甚至有误。因恰有新城李连源先生近日所示府学巷狄家所藏《调署咸宁县事洵阳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一次刘、赏戴花翎钦加同知衔特授盩厔县调署长安县〖事〗曾谕》称:

生员狄致良知悉:案据知县高毓崧等以翰林院待诏晁寿图操守廉洁,取与不苟,堪以充当留养局总绅等情,公举到县。又查该生员狄致良人尚公正,办事认真,堪以接充该局副绅,为此合行谕饬。谕到,该生等刻即入局,将附生李保华、增生王元勋经手一切账项、事务,刻即接收清楚,和衷共济,认真妥为办理,毋得始勤终怠,致负委任。是为至要,切切特谕。

其落款时间为“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初四日”,可见光绪二十九年七月谕令发布之时,刘、曾二人已分别为咸、长之“调署”知县,至光绪三十年三月,前者已由调署而变为实授;及光绪三十一年,后者已调署长安两年矣。表中所载虽与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并不相左,却明显与此谕令存在着较大的出入,极可能并不准确。

二、其卷七《祠祀考》长安《节义祠》条,于节孝祠下录载数页节烈妇女之后,又复出现烈女、节妇、烈妇、节烈、军功、敕旌烈妇、咸宁烈妇等细目和名单,感觉乱无章法,校点本将各细目均按一级字体字号标示后,更觉乱甚,颇使人疑其本属卷十五《烈女传》之素材而未能或来不及处理者。而其长安之下,复竟将“咸宁烈妇”植入,尤使人疑其有些细目,或许当属咸宁而不慎羼入长安,种谷子走入糜子地了。

三、其卷七《祠祀考》前述长安《节义祠》之《烈女》细目,开首“刘象牙、张炜昭之妻李氏”的记载 ,令人生疑吃惊不已。依彼今民俗和人所共知的伦理道德,试问刘、张二人焉能共拥一妻?倘然李氏为刘、张二人共有之妻,那还有资格称得上烈女么?疑其极有可能是“刘象牙”之后漏刻了“之妻×氏”等字,否则便不仅不通,简直就是个笑话。

四、其卷七《祠祀考》之咸宁《南五台》条记载:“按 南五台为秦岭以北最高处峰,”“峰”字疑为衍字。因其下文所谓:“开辟于隋,盛于唐,毁于五代,宋元复兴,至于明清堑崖砌石,始得拾级直登,”明白乃是指“处”而言,所谓“宜其楼阁巍然,今香火犹盛也。”细绎也是指“处”而言,“处”“峰”并存固然读着别扭,去“处”留“峰”也实在意思不通。疑其或许是南五台也是秦岭的一座山峰,起稿时用“处”用“峰”尚难决断,定稿时未能及时删去“峰”字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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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卷九《学校考》咸、长两县末,均附有学制、教科、经费、风俗诸内容,却分别以与各学校并列之细目出之,后面还缀以《风俗》一目,颇显不伦,有失章法,经校点本按一级字体字号标示后,更显其乱也,感觉编者对于这些内容,尚未找到更好的处理办法。

六、其卷十四《良吏传》杨调元传记载:“有清之亡,秦中州县官之以死殉者,三原德锐、兴平杨宜瀚与调元三人而已。”而据《续修陕西通志稿》卷十五《职官》卷六记载,德锐任三原知县的时间为“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光绪二十九年”三原知县已是倪度担任;杨宜瀚“光绪二十四年” 任兴平知县,“宣统元年八月由宝鸡县知县署任”长安知县,“宣统三年四月” 调署华州知州;杨调元“光绪十九年由调补西乡县知县”调任长安知县,“(光绪)二十二年十月”调署华阴县知县,此后再未任过长安知县。

可见辛亥陕西起义之际,此三人者,德锐并不在三原知县任上、杨宜瀚不在兴平知县任上,杨调元也不在长安知县任上,疑其如此记载,不仅不符史实,亦且有误导读者之嫌,确乎难以奉为信史。

以上所陈,的属管见,是否中肯,未便臆断,极想听听各位的高见。倘有不慎误会前贤和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谅解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