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张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为顺利申请到贷款,张某求助好友李某为其担保。李某碍于多年朋友情面,未审慎了解担保风险,自愿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字,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审核通过后,如约向张某足额发放贷款。贷款前期张某尚能按时履约,正常归还数期本息。后期因经营不善,张某无力继续还款,出现长期逾期违约。银行多次向债务人张某催收欠款无果,遂将张某、担保人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同时要求李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张某作为主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的民事责任。李某自愿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签字担保,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限期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本息;被告李某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法官说法
因碍于亲友情面盲目提供担保引发的债务纠纷屡见不鲜,不少群众错误认为担保只是简单签字走个形式,无需实际承担还款责任,殊不知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清偿义务。担保并非人情帮忙,而是严肃的法律兜底责任,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随意为他人债务签字担保,避免因一时义气背负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任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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