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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洞波芭莱店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洞波芭莱店明知注册执业药师实际为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长期无法在岗履职,仍违规聘用,导致处方药审核职责由无资格人员代为履行,违反了药品管理相关规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76号 当事人名称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洞波芭莱店 处罚机关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18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贺荣赛(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1日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洞波芭莱店于2022年10月24日成立,在富宁县洞波乡芭莱村委会芭莱小组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与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月3日,该店将执业药师贺荣赛注册至店内,聘任其担任质量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有效期至2028年1月2日。但贺荣赛实际为某事业单位卫生院在编工作人员,社保由该卫生院缴纳,自注册完成至2026年4月24日检查期间,仅周末偶尔到店,长期不在店内在岗履行法定职责。药店负责人王云梅对该情况完全知情。

因贺荣赛长期脱岗,2023年1月3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该店销售阿莫西林颗粒(再林)、四环素片等处方药时,无法由注册在店的执业药师完成审核,实际由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店长黄某代为操作登记销售。在此期间,药店每月向贺荣赛支付1500元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24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洞波芭莱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售处方药存在未按规定经注册执业药师审核的问题,随即对案件线索启动调查,于当日正式立案。

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药店负责人王云梅、店长黄某、执业药师贺荣赛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先后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贺荣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药店工资报酬支付凭证、处方药销售记录等18份证据材料,完整查清了当事人违规聘用不符合要求人员、处方药未按规定审核销售的违法事实。2026年7月27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7月29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申请,请求减轻处罚,富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主张的理由逐一进行了复核。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洞波芭莱店明知贺荣赛为其他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客观无法全职履行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的法定职责,仍将其注册到店并聘任相关职务,导致店内长期没有符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处方药未经合规审核即调配销售,药品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法定职责无法落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富宁县市场监管局复核认定,当事人在调查介入前已于2026年3月1日主动解聘贺荣赛,终止违法状态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对该两项理由予以采纳,其余理由因不属于法定减轻情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贺荣赛,因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1日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2000元。

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洞波芭莱店成立日期2022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王云梅,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洞波乡芭莱村委会芭莱小组。

本次行政处罚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门店此前药品经营合规意识缺位,违规聘用无法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长期由无资质人员代审处方药,触碰药品管理法规红线。虽主动终止违法状态获减轻处罚,仍产生2.2万元罚款,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给品牌合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后续我们将严格落实药学人员在岗要求,筑牢处方药销售合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