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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触目惊心:30万卖地款体外循环,法律底线岂容“先斩后奏”?

在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一则实名举报撕开了基层治理的一道伤疤。村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任何公开程序的情况下,将村集体土地以宅基地名义“私相授受”,收取30余万元款项后,资金竟然长达一年不进村集体账户,存放于信贷员个人处。
这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这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是对村民集体权益的公然践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干部的“一言堂”行为,本质上已经涉嫌职务违法,甚至触及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红线。
二、 荒诞逻辑:用违法资金还“陈年旧账”,这究竟是“补窟窿”还是“毁账本”?
案件查处中暴露出的最大荒诞点在于:面对纪委查实的27万余元涉案资金,村干部给出的理由竟是“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
我们不禁要问几个为什么:
其一,这是谁的老账? 如果是村集体的合法债务,为什么不敢过会?为什么不敢入账?
其二,想还谁就还谁? 没有村委干部会议研究,没有村务公开,这笔钱的债权人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甚至是否存在虚构债务套取资金?
其三,剩下的钱去哪了? 从2024年10月事发,到2025年11月纪委查收剩余资金,整整一年多的“资金体外循环期”。这笔巨款在个人手里转了一圈,有没有产生孳息?有没有被挪用去做了别的勾当?仅凭一句“还旧账”就能掩盖资金流向不明的黑洞吗?
纪委查出的27万,不能成为一笔算不清的“良心账”。
三、 处分轻了?群众怒了!一个“政务处分”能否平息民愤?
举报材料显示,该案最终以“政务处分”结案。老百姓花钱买了地,却被认定为“违法”;干部收了钱,却仅仅“背了个处分”。
这种处理结果,何以服众?
在全省上下轰轰烈烈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大背景下,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刚刚强调要“对异常中标的‘标王’、质量低劣的工程深挖彻查、绝不姑息”,要“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春岗村的这起案件,恰恰就撞在了枪口上。
如果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资金长期体外循环、财务账目严重造假或缺失,最后仅仅停留在“纪律处分”层面,而不去深究其背后是否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那么党纪国法的震慑力何在?
纪律处分是“清理门户”,但刑事追责才是“刮骨疗毒”。对于这种直接啃食群众获得感、挥霍基层群众对党信任的行为,必须亮明态度:谁动了老百姓的奶酪,谁就要付出惨痛代价。
四、 不能让基层治理沦为“少数人的江湖”
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在8月17日的推进会上明确提出,要“推行‘四权一平台’赋能‘四议两公开’,不断提升基层全面从严治党质效”。郑州市委书记安伟也强调要“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抓乱象治理化解民忧”。
春岗村的问题,表面看是卖了几块地,实质上是基层权力监督的“真空化”和“四议两公开”制度的“形式化”。
谁为老百姓发声?
1. 涉案资金是不是一查到底? 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只盯着“钱还在不在”,更要查清这笔钱在这一年里的每一笔流向、每一个债权人、每一次交易的背景。要拿出完整的银行流水,给全体村民一个明白账。
2. 违法定性是不是一视同仁?村干部违法卖地,不能只让买地的村民承担“违法”后果。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便利、绕过民主程序、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村干部,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村干部“生病”,老百姓“吃药”。
3. 处理结果是不是经得起检验? 对于涉案村干部的处理,不能止步于“背个处分”。要审查其是否涉嫌犯罪,要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如果仅仅是批评教育了事,那就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破窗效应”——以后村干部都敢这么干,反正处分不疼不痒。
五、 结语:群众利益无小事,这笔“糊涂账”必须算清
春岗村村民的愤怒,不仅仅是因为30万块钱,更是因为在他们眼中,规则的破坏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而守法的老百姓却成了冤大头。
中央纪委和省市三级会议精神已经释放了明确信号:集中整治就是要“攻坚拔寨”,就是要“深挖彻查”。对于春岗村这起典型案件,绝不能让“陈年旧账”成为一笔烂账,绝不能让“政务处分”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的后续动作:把涉案的每一分钱流向查清楚,把干部的责任追究到位。否则,何以平民愤?何以正纲纪?何以让老百姓相信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