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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口腔科医生的遭遇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医生又因漏诊被告!

口腔血泡患者脑出血死亡后,两家医院被告!

当事医生发视频无奈落泪

8月19日,在某社交平台,口腔科医生@夏夏饱饱发视频自述:“今天,我参加了医学鉴定会,是关于患者口腔出血之后脑出血死亡的事件。患者没有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推测大概率是脑出血和脑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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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现在心情很复杂,感觉鉴定会的结果不是很好。患方告了两家医院,一家是初诊医院,一家是最终抢救的医院。

在视频中,该医生回忆起了当时的接诊过程:“患者自诉口腔出血两天,但我接诊时,患者口腔里没有出血的情况。后又询问患者和家属,否认了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病史,也否认了阿司匹林、华法林、波立维等抗凝药物用药史。经检查后发现他嘴巴里有一个血泡和一个红色肿物,所以我初步判断患者出血应该是血泡引起的,算是口腔局部因素,因此对患者进行了宣教和告知,并叮嘱他回去之后,如果再有出血,要及时就医,然后给了一包棉球备用。”

当天晚上,患者到另一家医院急诊,“好像是因为头晕伴呕吐9小时”。紧接着,该医生补充说明道,“我在早上接诊时,患者神志非常清楚,没有推轮椅、拄拐杖、家属也没有搀扶,自行步入诊室,虽有家属陪同,但没有看到任何的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也没有任何脑出血征兆。”

因此,她认为,她作为一名口腔科医生的诊疗行为和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申请的是无损害责任。

不过,鉴定会上,该医生陈述完之后,被问道:为什么没有给患者验血?她解释称,患者来时没有出血的表现,也没有进行洗牙拔牙等有创操作,所以没有验血让其回去观察并告知有出血情况及时就诊。她进一步解释道,一般情况下,医生看到患者口腔出血不止才会考虑是不是全身因素引起的,此时才会进行验血。

这起医疗事件的分歧在于,当事医生认为血泡可能是烫到或咬到引起的,因此没有进行验血等操作,同时她强调,“但专家认为我的认知片面,存在偏差。血泡是非常严重的出血情况,应该要马上验血、请内科会诊,但是医生却未做出这一举动。”

对此质疑,她从讨论室出来大哭了一场,并表示:“现在从结果倒推原因,会觉得那时候应该多做一些,但那个接诊的当下真的蛮难的。如果我让他去验血,查这查那,让他再跑到别的科室就诊,可能人家会觉得我是过度医疗。”

此事一出,立即在同行之间引起广泛讨论,特别是经历上一次风波后,再出现这样的医疗纠纷,难免让人惴惴不安。有些医生忍不住感慨道:“现在的执业环境,真的需要佩戴行医记录仪,真遇上事儿的时候,能拿出来还原整个接诊经过,遇上纠纷能自保

当前,该纠纷事件还在鉴定之中,目前真相未明,最终会如何定性,笔者将持续关注。

行医记录仪在业内大受欢迎

三甲医院急诊科统一佩戴

每一次医疗纠纷的出现,都有许多声音在提醒,佩戴行医记录仪真的很重要。

现如今,在临床上使用行医记录仪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了。8月10日,一位来自河南的医生表示:“我们医院已经有好几个医生都戴了,尤其是上门诊的,有位女医生被投诉怕了,一上班就打开。”

8月14日,一位来自广西的医生透露:“我们这儿三甲医院急诊科统一佩戴!行医记录仪由医院统一配置,只录音不摄像,如果有录像需求的话可以带到专门的房间谈话,里面安装了摄像头。”这位医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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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一位来自河南的医生表示:“自从佩戴了行医记录仪,明显感觉到患者说话都变客气了。而医生也可以从录制的素材中及时审视自己,看看沟通有没有到位,做的不好、谈的不细、说话太满的地方,都可以及时改正。”

不过,也有部分医生态度消极,感觉此举形式大于意义,治标不治本。一是如果每天佩戴的话,下班回去还得搞个大硬盘保存起来,至于要保存多久不好说,因为有些病人并不是当下来找麻烦的,可能过了一个月、一年乃至是十年。二是戴上行医记录仪后,就一定会有防御性医疗,亦或是给自己挖坑,毕竟谁也不敢保证繁忙的行医过程中没有一丝纰漏和差错。

不可否认,每天保存拍摄素材的话,肯定会增加投入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对于给自己“挖坑”的说法,一位来自宁夏的医生解释道:“其实很多所谓的‘疏漏’,部分是医生为了给患者行方便,比如说按照现行指南,腹痛的患者要检查很多项目,那一套体格检查视触叩听下来没20分钟出不了诊室,再加上B超、CT,就会导致其它患者候诊时间延长。而医生为了减少看病等待时间,会根据经验判断,比如依据症状,判断这个患者腹痛可能是阑尾炎,再行体格检查,就会触诊麦氏点是否有压痛,如果有,差不多80%可以确定,然后再查个B超看看,又快又省钱。说实话,如果100%按照指南来看病,对于医生来说那太好了,直接照本宣科就行。”

无疑,行医记录仪是医患信任关系没那么融洽后,成为部分医生一种自保工具。

私自录音录像合法吗?可以作为证据吗?

患者未经医生同意录像,被判败诉

当许多医生都开始使用行医记录仪之后,又会衍生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合不合规,违不违法?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然而,门诊看病或病房沟通,都属于医疗私密活动,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属于侵权行为。今年7月份,一位来自西安的女性患者做支气管镜检查后不幸身亡,其丈夫就质疑医院违规操作,其中就包括“未取得患者同意,院方私自拍摄视频”。

从法律层面来说,医疗机构若需拍摄患者诊疗画面,必须提前完整告知拍摄用途、影像使用范围,取得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后方可拍摄。如果未经同意拍摄的话,就侵犯了患者隐私权与肖像权,属于侵权行为。

这一点,放在患者身上同样适用。一些喜欢举着手机拍摄的患者,事后再发到网上施压医生,也同样侵害了医生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2024年,一位患者在未经医务人员的同意下,私自对B超检查过程进行录像,在医务人员劝阻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最终导致检查中止。后续法院对此做出判决,患者败诉,并被驳回全部诉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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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明确,要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因此,佩戴行医记录仪的医生,患者的隐私保护切不可大意。8月24日,一位来自湖南的医生提醒道:“还是不要用行医记录仪了,法院不会认可,可能还会反诉你侵权患者的隐私权,不如买录音干扰设备。”

那么,私自录音录像能不能作为证据呢?

海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卫生法学教授徐青松曾对此问题发表观点,徐教授认为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证据取得必须合法,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据徐教授了解,当事人仅提供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往往不被法院采信。但如果能辅之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证据的,如书证、物证、证人等,且同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则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当前医患彼此不信任的现状令人唏嘘。可以肯定,打破困局绝不是医生也举起摄像头对着患者,而是医患之间要多一些包容和理解,学会换位思考,恢复到正常的诊疗秩序中来,这样才能达到“降温”的效果。

撰文 | 江畔

编辑 | 江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