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子,阅卷后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意见,沟通辩护思路。

沟通结束,还要写一份会见报告给家属,这类会见报告有很多好处。无论是书面反馈还是电话、见面沟通,其实后者更耗费时间精力,而这份会见报告,我大概花了不到一个小时就写完了,直接发给家属,家属感受到我工作量的同时,即使家属有所遗忘了,可以随时反复查看,加深印象。而口头表达,因为信息密度大,第一次沟通后多半会反复沟通。沟通效率不一定是最好的。

多多尝试不同的沟通方式吧。

会见报告

会见时间:2026年8月25日9:40-11:45

会见人:张和玉

会见地点:贵阳市XXX看守所

一、先给他宣读了起诉意见书,听取意见

二、核实证据

分为三个部分开展:

第一步:核实嫌疑人口供。

比如:

问:你在笔录中说:“差不多二月份的样子,因为店里面的生意不好,考虑到节约成本,就开始加工老油用于销售,一直到被查获”,这话什么意思?

问:笔录中说:“差不多三四十斤油的时候就开始熬制”,一般要多少天才能存出来?一天?

我设计了大概11个问题询问他,核实了口供的情况。

第二步:核实证人证言

主要是核实了员工工作时间。

两个证人证实,他们在2025年期间就见到了制作老油的工具,嫌疑人以自己是从2026以后才做的来反驳。

第三步:核实物证书证。主要是相关票据。

我把相关票据给他看了,让他给我详细解释一些问题。

比如:

问:图片12月31日-6月4日,为什么这么写?

基本把物证书证核实清楚。

三、辩护方案沟通

这个案件,退回补侦,恐怕很难继续找到更多证据,先以现有证据作为分析的依据。如果后续找到了新的证据,再做调整,即使调整,总体思路不会有太大变化。

另一个辩护律师的观点我从宋处得知了,总结如下:

1、争取自首;因为是电话传唤到案的。

2、销售金额以锅底价来计算。

3、如果将来公安查不清楚,可能以行为犯来定罪。

什么叫行为犯?即只要能证明干过这个行为,就足以定罪判刑,不需要查明销售时间和金额。

4、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等。

5、缓刑有难度,因为目前贵阳在严打,让宋不要抱有特别大的希望。

可能不全面,这是我从宋处听来总结的。

我的观点:

1、公安能查到何种程度,我无法准确预料。我估计,公安能增加的新证据应该不多,现有的证据体系变化不是很大。即使有变化,辩护方案应该不做太大调整。

2、在经过多次退侦后,且该案证据没有太大变化情况下,我认为,最大的可能性是,仍然定罪判刑。

我上次给你的回复是两种可能,1、存疑不起诉,可能性小。2、以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定罪,可能性更大。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2的可能性最大,很难无罪,还是要判。

3、如果要判,销售金额的计算是一大争议。官方计算方式:套餐价101万+锅底价9万=110万销售金额。这个方式绝对有问题。

我认为,以锅底价来算是有很大空间的。理由:

首先,批准逮捕时,我已经说服办案人倾向于这个观点。

其次,据我了解,目前南明区是按照锅底计算。

再次,大部分案例及一些相对权威的案例,支持锅底计算。

最后,以套餐价计算,有很多问题,其一:套餐里面含小吃、单点、座位费等等,这个要扣除,那如何扣除?没办法计算;其二:消费者买了套餐,不代表全部吃完,有些菜没有加进去,需要扣除吧,也没办法计算扣除;其三:套餐价和实付价不一样,如何计算实际支付价?有很多问题。总之,按照套餐价计算,不公平,也没办法扣除一些数据。而按照锅底,很好计算。

4、如果按照锅底计算,目前有三个锅底数据,分别是9万多、74000、6144。

首先要确定作案开始时间,中间省略一部分文字。最好的一种情况,无法证明作案具有连续性,无法证明作案时间在2026年2月以前,估计有按照6144 来定案的可能性。

我估计办案单位一定会有按照7万出头认定销售金额的想法。

5、关于自首的问题,我认为有两大风险需要说明。

第一,实践中,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的案件,有一部分认为,这不算自动投案,因为就是被直接现场抓获。有一部分人认为,虽是现场查获,但刑事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还算自动投案。

第二,自动投案后,还要如实交代事实。本案两名证人证实,他们从2025年入职后就参与回收,与当事人供述时间相矛盾,办案人可以两名证人证言证实,没有如实交代事实。

总之,自首问题不是板上钉钉的,很有可能得不到认定。大家尽力而为。

6、缓刑的问题。我同意上一名辩护律师的观点,其实,从委托前至今,我一直在强调,缓刑争取难的问题。

一个是因为严打,二是因为,即使我们争取到最好的结果,也有诸如员工的不利证言存在。

总结,我和另一名辩护律师的总体思路差异不大,有小部分差异,不影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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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律协刑专委,办有无罪不起诉缓刑轻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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