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金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包含部分合法经营收入,应当通过仔细核对账目、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等方式,争取核减非法获利金额。非法获利金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对于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建议量刑较重。张某辩称检察机关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有误,部分收入系合法经营收入。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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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仔细核对财务账目,发现检察机关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中包含了部分合法经营收入,应当予以核减。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检察机关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包含部分合法经营收入,应当予以核减。非法获利金额是组织卖淫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准确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收入不属于非法获利,依法予以核减,综合考虑张某的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对张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组织卖淫罪中非法获利金额的司法认定与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金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存在错误,应当通过仔细核对账目、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等方式,争取核减非法获利金额。非法获利金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