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播是因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患病、抑郁)被迫停播。

2.主播是因传媒公司违约\过错\侵权行为才被迫停播。

3.直播合同属于公司单方面出具的霸王条款,合同限制、排除主播权利,法律上属于无效。

4.主播还未怎么开播,收入不高,公司在主播身上投入成本不高。

5.公司要求主播从事违反公序良俗或违法行为。

6.公司存在拖欠主播收益不发等根本违约情形。

7.主播收入不高,并非知名大主播。

8.公司对主播极为苛刻,常人无法忍受。

9.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主播提供孵化扶持帮助。

10.主播考上了gwy或编制,无法再从事直播

11.主播还是学生,没有法律意识及合同签订经验。

12.主播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主播作为劳动者不需要向公司赔付违约金。

13.公司在主播身上投入成本不多。

1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严重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15.主播是未成年人,合同无效。

16.公司未向主播提供签约金保底等款项,成本不高。

17.主播分成比例过低,严重违反合同公平原则,双方收益明显不平衡。

18.主播停播后未做过直播,未跳槽至其他传媒公司。

19.公司已向主播承诺不播了可以随时走无需赔付违约金。

20.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很可能是故意靠批量向主播索赔不合理高额违约金牟利。

21.直播合同是公司方出具的格式条款,签约时公司未向主播解释说明合同条款。

22.主播是在校学生,需要完成学业,没有时间从事直播。

23.主播签约前从未做过直播、未接触过直播行业,没有经验。

24.主播没有稳定收入,名下没有财产,无违约金偿还能力。

25.主播账号粉丝量不高、流量不大,并非知名大主播大网红。

26.主播停播后,再未做过直播,也未跳槽至同类型竞争性公司。

27.传媒公司对主播态度恶劣,限制主播正常直播,故意搞主播心态。

28.主播的停播行为对公司未造成较大损失。

29.传媒公司经常无理由对主播进行罚款、扣除直播收益。

30.传媒公司要求的直播时间较长、直播强度较大,且合同期限过长,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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