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在办理全国各地涉宗教、涉迷信刑事案件时,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类问题:一个人对外使用的身份、头衔或者称呼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存在明显夸大的情况,能不能据此认定诈骗罪?
先把两个问题分开
身份是假的,与钱是不是被骗来的,是两个需要分别证明的问题。
一、诈骗罪不是发现“假话”就可以定罪
诈骗罪的认定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因果链条: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同时还要结合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产生错误认识 → 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物
诈骗罪的因果链条
同时,还要结合证据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所以在涉宗教刑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虚构了宗教身份,只能说明其中一个事实可能存在虚假,后面的环节仍然需要继续判断。
比如,一个人确实具有经过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但在宣传过程中把自己的职务、师承或者头衔进行了夸大。信众本身知道这些宣传存在包装,只是认可这个人的佛学知识或者讲解能力,自愿进行供养。
那么,身份或者头衔虽然存在不实,却未必因此产生了诈骗罪要求的错误认识。
有“假”,还要进一步判断有没有“诈”。
二、虚假身份有没有影响对方给钱,是案件中的关键
邹律师在办理涉宗教、涉迷信诈骗案件时,会特别关注一个问题:
判断因果关系的关键问题
如果把这个虚假身份从案件中拿掉,对方还会不会给这笔钱?
假设有人伪造相关证件,冒充某种特定宗教身份,并进一步宣称自己具有某种特殊能力。信众恰恰因为相信了这一身份以及与之绑定的虚假能力,才支付数万元解决所谓的问题。
如果再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虚假身份与财产处分之间就可能形成直接联系。
虚假身份相信身份和特殊能力决定付款
案件的重点也就落在了:
对方到底相信了什么,又为什么给钱。
三、不能把与虚假身份无关的钱全部认定为诈骗数额
这一点对涉宗教刑事案件的辩护尤其重要。
同一个人与信众之间可能发生很多笔资金往来,有的是供养,有的是购买法器,有的是参加课程或者接受其他真实服务。即使其中某一次存在利用虚假身份骗取财物的行为,也不能因此把双方之间所有资金往来全部打包认定为诈骗所得。
每一笔钱都要具体判断: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是否构成诈骗,还直接影响诈骗数额以及最终量刑。
四、一个例子就很容易理解
假设一个律师跟客户吹牛,说自己已经“修道成仙”了。客户相信了这句话,后来委托这个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也正常出庭,最后帮助客户把欠款追回来了。
问题来了
能不能仅仅因为“修道成仙”是假的,
就把律师费认定为诈骗所得?
显然不能这么判断。
客户委托其代理诉讼,真正具有交易意义的身份基础是律师执业资格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修道成仙”是假的 ≠ 法律服务是假的
“修道成仙”虽然是虚假的,但如果它并没有导致客户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就不能简单把这笔律师费评价为诈骗所得。
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别说修道成仙了,就是祖师爷来了,也不能作为律师出庭。
这个例子看起来有点夸张,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这个道理。
五、身份造假不构成诈骗,也不代表没有其他法律责任
邹律师强调这一点,并不是为冒充、虚构宗教身份的行为开脱。
虚构身份、夸大头衔、进行虚假宣传,即使最终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构成标准,也可能根据具体行为产生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责任。该退的钱要退,该承担的责任也要承担。
刑事责任有自己的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身份不实,就倒推出对方所有的钱都是被骗来的;也不能因为存在一句假话,就省略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因果关系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邹律师在办理全国各地涉宗教、涉迷信刑事案件时,也会把这一层关系拆开审查:
身份是真是假信众为什么给钱两者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结语
涉宗教诈骗案件中,身份不真实当然需要查清,但刑法不能停在“发现了一个假身份”这一步。
身份、头衔或者称呼存在虚假,是一个事实;这个虚假事实有没有让付款人产生错误认识,又有没有因此导致具体财产处分,是另外一层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
有假话,不当然有诈骗;
有虚假身份,也不当然意味着全部收入都是诈骗所得。
真正需要查清楚的,还是那几个具体问题:对方到底相信了什么、为什么给钱、给的是哪一笔钱,这个虚假事实在付款决定中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刑事案件最后要落到具体行为和具体证据,而不能先给一个人贴上“身份造假”的标签,再用这个标签反过来解释其全部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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