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网络举报原村干部可能存在的问题,山东省日照市今年19岁的小辛被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然而,小辛认为,警车喊话传唤才是对他名誉权的极大伤害,“民警已经把传唤证贴到我家门口了,还鸣警笛,用大喇叭喊我的名字,说我有传唤证,让我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小辛认为,这是典型的羞辱性执法。

警方上门治安传唤,用喊话器让当事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小辛是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人,平时在外上学并不在家。日前,他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小辛介绍,2026年4月初,因认为原村干部存在问题,他将相关情况发布在网上。一开始是镇政府的人找他让删视频,后来换成派出所的人,“派出所的人打过一次电话,后来也上门几次,劝我删除视频,但一次没见过,他们知道我上学不在家。”

“我无法理解派出所民警会用那样的方式传唤我,当天我外出不在家,父母也不在,民警没有提前通知,直接就上门了。”小辛说,民警是2026年4月17日上午约10时许上门的,当时家里只有他姐姐一个人。相关录像录音资料显示,大门被用力敲击,然后先是两声尖利的警笛声,紧跟着是大喇叭的声音响起,喊话内容大概是:“辛某某,我是黄墩派出所民警,看到传唤证,自觉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小辛说,他姐姐随后就打开门从民警手里拿到了传唤证,但也发现,警方喊话时应当已经把传唤证张贴到他家大门上了。“这就是简单的传话,没有抓捕逃犯这类情况,根本不需要使用警笛和车载喊话器。”小辛说,民警点名喊话让其投案自首的做法,迅速引来村民们的围观议论。他认为这属于羞辱性执法,客观上损害了自己和家人的名誉,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传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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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违法,处300元行政罚款,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举报民警执法不当

“我认为他们执法不当,但我还是在规定的时间赶到了派出所。”小辛表示,在喊话传唤10天后,警方向他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方认定,小辛多次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关于其所在村集体不实村务问题,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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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警方的处罚,小辛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派出所撤销处罚决定,认为警方未就其发布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7月8日,日照岚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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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辛说,他还曾就派出所民警执法方式问题向兰山分局进行反映举报,目前也尚无结果。

警方回应:民警依法上门传唤,喊话是特定困难情境下的选择

那么,对于小辛反映的问题,当地警方作何回应?

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黄墩派出所,民警表示采访此事需联系公安岚山分局政工部门,随后记者联系到岚山分局。

8月26日上午,公安岚山分局政工科张警官称,经了解,小辛涉嫌多次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派出所民警依法到他家里对其进行传唤,但他家里人拒不开门,按照有关规定,民警把传唤证张贴在他家门上,并通过喊话器告知他赶快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张警官表示,他们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

就喊话问题,张警官表示,用喊话器是在对方闭门不出的情况下完成的一种告知行为,是告知这一法定动作的具体执行方式。因为当事人闭门不出拒绝沟通,民警用喊话器是为了完成法定告知义务,是在特定困难情境下的选择,不是随意为之,而且喊话的时间很短,内容是让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且喊话地点仅位于当事人家门口,并未扩大至街道。

律师说法:警方行为涉泄露当事人隐私,执法方式失当

当地公安机关的方式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就此,记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解读。

江苏斐多(西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段磊表示,警方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对治安管理的违法当事人进行传唤,警方可以到当事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当事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如果当事人身处外地的,可申请异地公安协作传唤,亦可视频远程询问。

段磊表示,本案中,传唤证作为一份法律文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因当事人不在当地,涉事警方应当敲门告知当事人成年家属,由成年家属代收,只有在代收人拒收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大门张贴传唤证,并由见证人见证,注明拒收事由。“规定中并未包含喊话送达的方式。”段磊说,涉事警方做法,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段磊认为,据公安部2018年12月1日修订后施行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传唤证作为法律文书,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警方通过喇叭喊话的方式,已涉嫌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传唤证只是通知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仍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查明,原则上不能向社会公布。而且,喊话方式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布法律文书内容,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段磊表示,涉事警方喇叭喊话的方式,客观上向邻居、同村村民传播了当事人已经违法,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罚的负面评价,这一做法有示众羞辱之嫌。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认为,虽然警方留置张贴传唤证的送达程序合法合规,有公安办案程序规定作为依据,但民警在普通行政传唤中鸣警笛、用大喇叭当众点名,并使用“投案自首”表述,属于执法方式明显不当、违反比例原则。行政传唤只是常规调查询问,并非抓捕嫌犯,无需动用警笛、公开喊话造势,此举引发村民围观,不当损害当事人名誉与人尊严,且“投案自首”属于刑事法律概念,不适用于普通行政案件,用词明显错误。至于警方对小辛作出的300元罚款处罚,实体合法性尚无定论,需等待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即便罚款最终合法,也不能掩盖本次传唤执法方式失当的问题,法院审理时可一并审查、纠正执法瑕疵。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德合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