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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营充电器、数据线等产品,将“百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工厂外墙、员工服装及产品宣传上使用“百度”“百度电子”等字样。百度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定“百度”商标在被告成立前已达驰名状态,被告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调取电商平台数据,被告线上销售额6891万余元,按33%利润率计算,商标侵权获利134万余元、字号侵权获利227万余元。对商标侵权部分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连同线下法定赔偿30万元,合计判赔500万元及维权开支5.4万余元。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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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核心点
1️⃣ 驰名商标可获跨类保护:“百度”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延伸至电子产品领域。被告将“百度”用于充电器等产品,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2️⃣惩罚性赔偿的三个要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须满足——侵权人存在故意、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有明确合理的赔偿基数。被告明知百度知名度仍刻意攀附,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符合适用条件。
3️⃣企业名称合法≠使用行为合法:将“百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获得工商核准,不等于使用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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