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事诉讼中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很多当事人对该规则理解存在误区:在前案已经经过法院实体处理之后,试图更换诉讼理由,另行提起新的诉讼,以此推翻前案生效裁判或调解结果。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该类情形时有发生。当事人能否通过另行起诉,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前诉生效文书?结合本案可以厘清重复起诉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案例概况
刘某与付某、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续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付某率先起诉,请求刘某、宋某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该案经法院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问题作出处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时隔多年,刘某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遭到欺诈,请求确认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对方返还已付价款、债权,并终止此前达成的执行相关协议。
一审法院作出支持刘某部分诉求的判决。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申请再审,亦被高级法院驳回。
二、重复起诉的司法审查要素
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司法实践主要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维度审查,同时重点考量后诉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前诉是付某起诉刘某、宋某,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款项,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就是认可合同合法有效,该案民事调解书已经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作出实体处理,调解书具备生效法律文书效力。
刘某在后诉当中,虽然提出的是“确认合同无效”这一新的诉讼请求,但案件当事人相同,基于同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一法律关系,后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本质就是否定前诉调解书建立在合同有效基础之上的处理结果。
即便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表述不完全一样,只要后诉的核心目的是推翻、变更已经生效的前诉裁判或调解结论,同样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理”,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裁判后,该案被告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性质为就前诉已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
三、实务提示
第一,不要寄希望于换个理由另案起诉,以此推翻已经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如果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正确途径是申请再审,而不是另行提起新诉讼。
第二,“一事不再理”不只约束完全相同的诉讼请求。即便变更请求权基础,只要后诉实质目的否定前案实体结论,就会被认定重复起诉。
第三,在股权转让等商事纠纷中,参与调解应当审慎。一旦签署调解协议、拿到民事调解书,该文书即产生既判力,后续不能再就同一合同另行起诉否定合同效力。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执业,近20年河南商事法律从业经验。郑州专业公司法、股权、解散清算律师,郑州市律缬民商事调解中心第九期特聘调解员。
布安山律师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精通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清算责任等商事诉讼;擅长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尽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解散注销清算全流程非诉业务,专注处理公司法领域诉讼纠纷及非诉业务疑难问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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