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
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文章刊载于专栏《金融犯罪辩护日记》,让每一篇法律文章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617320573
做网络推广、社交电商、分销系统的从业者,经常会听到一句话:"我们这是团队计酬,最多是行政违法,不会坐牢。"这句话对一半,错一半。
对的一半是:确实有一种传销,叫"团队计酬式传销",它一般只承担行政责任,不追刑责。错的一半是:一旦你的模式里混入了"入门费"或者"按人头计酬",它就不再是"单纯的团队计酬",的确有可能会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是不是只要有入门费,就一定构成犯罪型的传销?这个是不一定的。这里要弄清楚团队计酬式传销和入门费式传销本身是什么?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它们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又在哪里?
一、先看法律原文:《禁传条例》把传销分成了三类
《禁止传销条例》原文列了三种传销行为 :
拉人头式: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入门费式: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团队计酬式: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这三类都叫"传销",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二、教科书级的"团队计酬式传销":11元分润模型
假设你开了一家网络推广公司,接了某软件的推广业务,每成功推广一单,某软件给你11元推广费。你做了个小程序:
用户A注册后去推广 → 你给A 10元,自留1元,这里是没问题的。
A发展了B,B去推广 → 你给B 9元,给A 1元,自留1元。问题就出在这。
B再发展C,C推广 → 给C 8元,给B 1元,给A 1元,自留1元
这个模型完美命中《禁传条例》团队计酬规定——"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关键的问题就在于A拿到了间接奖励的那1元奖励。
但它没有入门费(A注册免费),计酬依据是销售业绩(B每推广一单A抽1元),资金来自体系外(某软件真给的11元推广费)——这就是一个标准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为什么它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两高一部2013年《意见》第五条留了关键的口子: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单纯"两个字是命门。意思是:如果模式纯粹是靠"销售业绩"在计酬,没有混入"入门费"、没有"按人员数量计酬",它就是行政违法,市监部门来罚,但公安机关不会刑事立案。
学术界把这种叫"传物传销"——目的是卖货卖服务,获利的主要途径是商品/服务本身 。它与刑事犯罪的"传人传销"有本质区别。
三、什么时候跨过红线,会涉嫌刑事犯罪?
两高一部2013年《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紧接着说: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
核心特征有四:入门费、层级性、拉人头计酬、骗取财物 。
四、某软件11元模型 + 1元注册费
现在我们在原团队计酬模型上加一个变量:平台要求所有推广者注册时缴纳1元注册费,且这1元完全资格化——不交就不能推广、不能发展下线、不能拿返利。
法律定性变化:
行政层面:同时撞《禁传条例》(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属于混合型传销
刑事层面:开始滑向危险区。原因有三:
第一,出现了"入门费"要件。虽然只有1元,但它是获取推广/返利/发展资格的门票。最高法法答网明确:即使形式上是免费注册,只要后续购买商品、服务是获得加入资格的前提,就属于变相入门费 。
第二,盈利来源的外部性被稀释。原模型中可能90%的收益来自某软件真给的11元推广费,这是典型的"传物"。但1元资格费的存在,让"入门费"成为了获利模型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金额极小。
第三,计酬依据的"实质"存疑。A从B业绩里抽的1元,表面依据是"B推广某软件的单数",但实质依据可能是"B在A的推荐链上"这个位置。一旦司法机关做实质判断认为计酬依据实质上是人员数量/位置而非真实销售业绩,就触发《意见》第五条第二款,按刑事犯罪处理 。
构不构成刑事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并不是只要收取了入门费,就一定构成犯罪型的传销。
原因在于:
1元金额极小,不是"高额入门费",理论上很难成为返利的主要来源。
90%的收益来自某软件真实的推广分润,不是来自下线缴纳的1元
计酬公式表面依据是"B的推广业绩"(11元分润的1/11),偏向"销售业绩计酬"
平台有真实的推广服务和外部资金流入,不符合"骗取财物"的典型特征
因此,其传销四个要件没占全,且入门费金额极小、骗取财物特征不明显——实务中按行政违法处理的概率远大于刑事追诉。
一句话总结
团队计酬式传销(以销售业绩为依据、无入门费、有真实商品/服务)一般只承担行政责任,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一旦混入"入门费"或"按人员数量计酬",就落入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辩护人;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涉数字藏品传销案一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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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部分列举):
1.湖南虚拟货币交易所,涉案30多亿,X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2.东北,W某被控数字藏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主犯终判1年,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3.河北,W某被控虚拟货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一审六年以上终判1年10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4.江西,L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5.广东,Z某被控投资理财类集资诈骗案(罪名改非吸,10年以上终判4年8个月)
6.湖南,C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金额成功扣减十倍,从1.6亿改为1600万,实报实销)
7.河南,L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6亿,量刑建议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8.山东,L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亿(轻判,五年以上终判两年)
9.深圳,H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85亿(轻判三年,作为高管,刑期比下属还轻)
10.北京,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改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年以上终判缓刑)
11.肇庆,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8亿(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12.甘肃,Z某金融诈骗案(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13.东北,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成功打掉抗诉事由,维持一审轻判)
14.东北,媒体广泛报道的某律师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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