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对个人住房贷款核心制度进行优化。
延后放款时点,确保“能拿房、再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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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最受关注的一点,是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根据《意见》,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这意味着购房人不必再面对“没拿房、先还贷”的尴尬局面。
同时,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为购房人提供了更长的还款周期。
防范逾期交付引发的金融风险
一位市场权威专家对记者表示,近年来房屋建筑标准提高、施工流程拉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仍有大量装修、绿化等工程量,前期个人住房贷款“封顶放款”要求已偏早。一旦已售项目逾期交付,容易出现“没拿房、先还贷”等问题,不利于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有利于防范住房逾期交付引发的金融风险。
加强与开发贷款衔接,明确受托支付方式
《意见》还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对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对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这一安排旨在加强与开发贷款的衔接,进一步规范资金流向。
此外,《意见》给予银行债务重组更大自主权。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商业银行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1998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预售制为特征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并建立配套的房地产信贷制度。此次调整,正是针对市场长期较快发展中积累暴露的问题,推动行业转型和传统发展模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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