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讯(见习记者 吴佳笑 通讯员 朱君、缪丽娟)一名女子因脑出血、突发意识障碍被丈夫送到医院急诊抢救,在治疗好转后,她却和丈夫一起逃费出院。医院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追回欠款,近期,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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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赵某入院当天,医院对她紧急进行手术,使她症状好转。半个月后,赵某办理出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药费80176元,但仅支付了4.6万元,余款34176元在出院当天未能结清。医院工作人员称,赵某办理出院那天下午,与丈夫钱某企图逃费出院,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追回,但二人趁工作人员下班交接时再次逃费出院。
此后,医院通过报警、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多次要求赵某支付医药费,但赵某始终未付。医院遂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剩余医药费,并要求丈夫钱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庭审中,根据医院提供的门(急)诊综合病历、入院记录等证据及所作陈述,可以认定医院与赵某间存在事实上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赵某作为患者,接受了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于出院当日结清全部医疗费,但其仅支付部分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赵某丈夫钱某以“不是自己接受治疗产生费用”为由推诿付款责任。法官当庭释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疾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保障配偶健康所必须的支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在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钱某应对赵某欠付的医疗费用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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