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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大杰 微观治库创始人,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没有一次灵活就业是强迫的。也就是说,灵活就业给参与者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具体而言就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在当前的灵活就业里,时间的支配权在就业参与者手中,他可以在兼顾个人行为时安排手头的工作。有一些场景你肯定很熟悉——设计师在家工作,兼顾做家务和带孩子;下班或休息时间开网约车——他可以提高效率减少工作时间,也可以有机分配多项工作的时间安排。

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对工作时间的约束——在规定时间内出现在工作场所,以及持续时间长度的要求——和工资报酬一样是个硬约束条件,而且有对应关系。因此,我们通常说的劳动关系,就是以劳动时间和报酬为基本约束条件的劳动合同关系。

当前在就业市场中,固定用工与灵活用工的边界正在被重新界定。固定工作以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的时间约束和单位主导的福利保障为特征;灵活用工则更多以项目为依托、以市场为平台、以个人技能与意愿为驱动。两者是不同生产组织方式在信息社会条件下的分工结果。真正需要澄清的,是就业灵活性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它并非对福利的替代或削弱,而恰恰构成一种更具适应性、更贴近劳动者实际需求的福利形态。《哈佛商业评论》的一篇文章介绍了美国对平台送餐员的研究,发现对于一些灵活就业者来说,失去自主安排时间的灵活性相当于减薪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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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商业评论》2021年9月20日《对于灵活就业者来说,自由价值连城》作者:莱恩·兰伯特)

正是因为时间约束在现代管理中如此基础,就业参与者才更能体会到时间自由的稀缺与价值,从而把灵活性视为一种实质性的福利。

北大国发院张丹丹教授说:“在劳动经济学里,灵活就是一种福利”精确表达了这层含义。

灵活性机制提高了社会效率

固定用工以持续、稳定的时间投入为前提。劳动契约中,时间既是报酬计算的基本单位,也是工作参与的前提条件,更是塑造组织文化与纪律的关键要素。无论是制造业流水线还是传统服务业,时间与产出、时间与价值之间的对应关系相对清晰。这种模式适合需要长期协作、标准化流程和可预期产出的岗位。

灵活用工则不同。它往往跟随项目、客户或平台需求而变动。有项目才有工作,有订单才会出活。设计师在网上接单,自媒体创作者依靠流量变现,电影导演与演员以项目制协作,顺风车司机利用碎片时间增收,网约车司机、外卖员跨平台接活——这些形态共同说明,灵活性并非“不得已的选择”,而是个人特定技能、特定生命周期阶段与特定偏好的合理回应。有人主动选择灵活就业;有人在固定岗位之外叠加灵活收入以提高收入;也有人因市场信息不完全或技能错配而进入灵活领域。平台的出现,显著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使有一技之长、有工作意愿的人更容易找到匹配机会。这正是灵活性的核心价值所在,它提高了劳动力与需求之间的匹配效率,减少了资源错配。

这种灵活性机制本身就是福利。它使劳动者能够在时间、地点与强度上获得更大自主权,使社会整体能够更快响应需求变化,使原本可能闲置的劳动力得以转化为有效供给。信息社会推动下的劳动力解放,并非抽象口号,而是通过灵活性实现的具体过程。

这种灵活性机制也提高了全社会的效率,使你我都获益,何尝不是我们共同的福利。

时间价值的相对化与福利内涵的扩展

时间约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企业内部的生产安排、业务流程、协作、训练与文化塑造,几乎都建立在可预期的时间安排之上。正因为时间约束如此根本,就业者对时间自由才格外敏感。固定用工模式下的时间刚性,既保障了组织效率,也意味着就业者必须让渡相当部分的时间自主权。当灵活就业出现时,它所释放的时间自由,因此具有了直接的福利含义。

劳动契约中的时间约束长期被视为核心条款,因为它直接关联报酬、纪律与组织秩序。然而,当生产组织从工厂、办公室向平台、项目制扩展时,时间约束具有了柔性。灵活就业并非取消时间约束,而是将其从“固定时段的强制在场”转化为“按成果、按需求、按个人安排的弹性投入”。对部分就业者而言,这种弹性本身就是重要福利——它降低了通勤与固定坐班的机会成本,提高了工作与生活其他目标的兼容性,使技能变现不再完全依赖单一雇主的排班。另外,就业参与者主动选择灵活就业,其最大灵活性就是就业者有否决参与的自由。

更重要的是,就业议价能力与对自由度的需求呈正相关。议价能力强的人——拥有稀缺技能、市场声誉或多项技能的人——对自由度的需求往往更高。他们主动利用信息时代提供的灵活性来最大化自身价值。议价能力强的群体,把时间与空间上的自由视为更高层次的福利。

将灵活就业简单等同于“低保障、高风险”,并试图以固定用工的标准全面套用,反而可能给灵活用工套上不必要的枷锁。真正需要推进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应性改革——扩大个人参保的便利性、界定平台责任、鼓励商业保险与补充保障的创新——而不是以限制灵活性为代价单方面“保护”劳动者。

笔者对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固定的劳动关系挂钩表示失望。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灵活就业人群不开放,不兼容。它不接受不稳定的给付方式,也就是说每个月的付费必须相同,付费单位也要相同。灵活就业者在传统以单位为载体的社保制度中确实面临覆盖不足的问题。这暴露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对多样化就业形态开放性不够的一面。部分平台企业已通过商业保险、意外险以及内部保障机制提供基本安全网——美团等平台为骑手购买意外保险、电影制片方为项目工作人员投保,都是例证。此外,项目制中常见的额外奖励、高分成制或高溢价报酬,也可视为对制度性保障不足的市场补偿。这些安排虽非完美,却说明市场主体能够、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保障需求。

固定用工提供的单位福利、稳定预期,对一般群体仍然重要且不可替代。但就业的灵活性所提供的匹配效率、时间自主与技能变现空间,同样构成实质性福利。它使劳动者能够根据自身技能禀赋、家庭阶段与市场机会动态调整参与方式,使社会能够更充分地利用分散的、非标准化的劳动力资源,使新兴经济形态——从内容创作到共享出行和平台经济——得以快速成长,不仅增加了就业参与者的收入,还提升了选择空间、抗风险能力与长期发展可能,最终使全社会的效率得以提升。

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他认为,当人类生产力极大提高后,“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就业灵活性赋予我们的自由何尝不是一种福利!

写于202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