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沟通交易事宜时,首先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可要求对方发送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将微信备注修改为对方真实姓名,避免仅用网名、昵称备注导致后续无法核实主体。
涉及交易核心条款时尽量使用文字表述,减少仅用语音、表情包沟通的情况,关键条款可二次确认,比如发送“我们刚才确认的总货款8万元、下周三前发货对吗?”,待对方明确答复后再推进后续流程。
完整保存全部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聊天内容、更换手机时提前做好数据迁移,提交证据时尽量提供原始聊天载体,仅有截图的可提前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效力。
若后续签订纸质正式合同,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双方最终合意,此前微信、口头沟通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避免前后约定冲突引发纠纷。

天津津南区近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微信聊天作为交易沟通载体的案件占比接近4成,不少当事人存在“没签纸质合同就没有约束力”“微信随便聊的不算数”的认知误区,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通常集中在微信聊天记录的效力认定上,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处理相关案件时,也会优先结合津南区法院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标准进行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构成有效合同的核心要件

缔约主体身份可明确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典型的电子数据,首先要满足聊天双方身份可核实的要求,不能仅以未实名认证的网名作为缔约主体。实务常见场景:津南区建材经营者张某某2023年通过微信对接上游供货商采购12万元墙面涂料,后续供货商未按约定发货,且主张微信号使用人并非本人。张某某提交了双方此前的线下交易转账记录、供货商朋友圈发布的本人营业执照照片、手机号搜索对应微信号的录屏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聊天双方主体明确,符合缔约主体资格要求。

聊天内容包含合同核心条款有效合同需要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核心要素,微信聊天记录需要对上述内容有明确的一致合意,而非模糊的磋商意向。实务常见场景:津南区居民刘某某2024年通过微信与二手房房主沟通购房事宜,双方聊天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坐落于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总房款128万元、2024年6月15日前办理网签、首付比例30%等核心内容,双方均作出明确同意的表述,即使后续未及时签订纸质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也可认定双方已达成有效合意。

聊天记录真实完整未被篡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时需要保持完整性,不得有剪辑、篡改、伪造的情形,且需要保留原始存储载体(即聊天使用的手机、电脑等设备),仅有截图无法核对原始内容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常见场景:津南区个体工商户王某某起诉客户拖欠3万元餐饮服务费,仅提交了截取的客户认可欠款的部分聊天记录,未提供双方此前关于餐品质量问题协商、部分款项已抵扣的完整聊天内容,法院认定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存疑,需结合其他证据补充佐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微信聊天记录不构成有效合同的例外情形

有三类情况即使有微信聊天记录,也不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一是仅为磋商意向,没有明确的一致合意,比如仅表述“我再考虑一下是否采购”“你这个价格我再跟家人商量下”,没有作出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二是聊天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沟通的是违禁品买卖、高利贷等违法交易,即使内容完整也属于无效合同;三是冒用他人微信账号发布的消息,账号实际所有人未予追认的,不对账号所有人产生约束力。

实务操作建议

律师提示

孙启发是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6年,长期深耕天津市津南区本地法律实务,身兼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志愿服务律师等多重职务,曾担任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他长期主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津南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300余件,解答群众咨询5000余次,始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中立、规范的法律服务。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微信已经成为大家日常沟通、交易的常用工具,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法律风险。很多人觉得小额交易没必要签纸质合同,随便微信聊两句就行,等到出现纠纷才发现聊天记录漏洞百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其实不管交易金额大小,都可以多留一点证据意识,聊天时尽量把核心内容说清楚、存完整,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从业者,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也能在遇到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