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黑社会犯罪是国际上公认的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与主导的、正常的社会形态相对立的非法的组织形态,其建立的是与主流社会相背离的生存秩序,具有反社会性和反政府性。这种非法组织一旦成立,就会削弱、甚至对抗政府对社会正常的管理,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和破坏,特别是通过需求"保护伞"的包庇、纵容,动摇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封建帮派残余思想影响、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和社会治理能力局限,黑恶势力在我国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一些新的动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基层政权建设构成严重威胁。
需要注意的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侵犯的客体区别于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所实施的后续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所侵犯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人身和财产安全。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事实本身所侵犯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换言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事实本身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当前,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公司、企业,甚至以公司、企业为依托,通过公司化方式管理组织成员,借助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的,尽管该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亦不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清丰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清丰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清丰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清丰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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