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杭州警方在侦办一起奸杀案时,从死者指甲缝里提取到一份陌生男性的DNA,鉴定结果明确排除了嫌疑人张辉、张高平叔侄的作案嫌疑。这份足以扭转侦查方向的铁证,被案件预审负责人聂海芬解释为“死者生前无关接触痕迹”,随后被搁置。
此后近十年,她在口供矛盾复核、真凶关联比对、服刑申诉核查三个关键节点上,同样没有启动任何纠错程序。最终,两名无辜者被关押3596天,而真凶勾海峰在2005年就已因另案被处决。
公众将这四件事串起来,概括为“四次纠错机会”,并进一步追问:这到底是因为破案心切造成的判断失误,还是为了保住个人荣誉和前程,刻意掩盖冤案?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只盯着行为本身,还需要从公众认知、官方定性、同类追责先例三个维度分开看,才能理解争议的根源在哪里。
公众看到的,是四次“能纠而未纠”的清晰节点
从目前已公开的案卷材料和案件复盘报道来看,聂海芬作为预审环节直接把关人,在以下四个时间点确实没有启动纠错,每一个节点都有公开来源可查。
第一次是2003年案发初期的DNA排除。法医从死者8枚指甲缝中提取的混合男性DNA分型,经鉴定与叔侄二人完全不匹配。聂海芬没有据此调整侦查方向,反而将其定性为无关痕迹,DNA证据被束之高阁。
第二次是补充侦查阶段的口供矛盾。办案人员提交的书面报告明确标注“张高平供述与现场客观证据存在多处矛盾,建议重新讯问”,聂海芬在报告上批复“已落实”,但后续没有任何实质补证动作。
口供中提到抛尸时“听见水声”,现场实际是干涸水沟;描述的作案时间与路面监控相差两小时——这些矛盾最终都没有被排查。
第三次是2005年真凶勾海峰落网。勾海峰因另一起奸杀案被抓,作案手法与张氏叔侄案高度雷同——年轻女性、扼颈杀人、抛尸水沟。讽刺的是,勾海峰案的侦查审核同样由聂海芬负责,但她没有对比两案,没有启动任何复查。
第四次是服刑期间的申诉线索。张高平在狱中看到勾海峰案的报道后,反复提交申诉要求比对DNA,线索经驻监检察官转递至浙江原办案单位。聂海芬未做任何核查回应,这条线索被搁置长达6年,直到2011年DNA比对才最终确认勾海峰与案件有关。
官方调查否定了“故意”,但公众要的是“故意”之外的答案
2014年,时任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公开表态,称相关调查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对错案责任人的问责需要区分“故意冤枉人”和“判断错误、破案心切”的不同情节。2016年,聂海芬本人回应“自己还在正常上班”,始终没有司法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官方调查没有认定“故意”,公开的追责结果是行政记大过、撤销预审大队大队长职务、调离刑侦执法岗位。这个结果和公众的预期之间,存在明显的落差。
公众愤怒的根源,不完全是“故意”两个字有没有被认定,而是四个节点上每一次的“不作为”都指向同一个方向——让案件继续沿着既有轨道走下去。单独看其中任何一个节点,也许可以用“疏忽”来解释;但四个节点连续发生、时间跨度近十年,公众很难接受这仅仅是“判断失误”。
更何况,DNA排除性证据被搁置、口供矛盾被纸面应付、真凶在眼皮底下被忽略、申诉线索石沉大海——这些不是“技术局限”能概括的,公众将其定性为“刻意掩盖”,是建立在行为后果和逻辑推演之上的判断。
同期同类案件的处理,构成了一个“参照系”
如果只看聂海芬一人的处理结果,容易得出“处罚过轻”的结论。但把眼光放到同类冤案追责实践上,会发现她的处理结果在这个“参照系”里并不算最轻,甚至在某些维度上,比同期其他案件的处理更重。
先看几个有公开记录的先例。张志超案的核心公诉人朱学珍,在案件平反后被追责,但处分范围为党内严重警告至批评教育,没有被降级、免职或调离办案岗位,后续还升任了郯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安徽霍邱陈家杨案中,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无一人被处分或调查,后续全部正常调动、升迁,仅由派出所一次性赔付5000元和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佘祥林案追责调查期间,一名原侦办警察自杀。
同期成文的追责标准其实并不缺乏。201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和错案责任终身追责机制。但标准的落地情况,在2010年代初期并不理想——上述先例就是证明。
在这个背景下看聂海芬的处理结果:她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了职务,调离了刑侦执法岗位。虽然没有刑事追责,但处分本身是实质性的——她失去了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职位,离开了执法一线。
对比同期张志超案公诉人升职、陈家杨案办案人员零追责,聂海芬的处分在同类先例中,属于中等偏上的力度。
公众的愤怒有道理,但追责的“参照系”不是朴素正义,而是同类先例
到这里,三个维度的分析可以拼出一幅完整的图景。
公众视角下,聂海芬在四个节点上的不作为是清晰的事实,DNA被无视、口供矛盾被纸面应付、真凶线索被忽略、申诉被搁置——这些行为叠加在一起,公众将其定性为“刻意掩盖”,并用“四次纠错机会”来概括,逻辑上说得通。
官方调查的结论是“没有发现故意”,区分了“故意”和“判断失误”,追责结果以行政处分为主。这个结论与公众的定性之间存在明显张力,但官方调查的权限和证据标准,决定了它只能回答“是否有证据证明故意”,而不是“公众是否应该愤怒”。
而同期同类案件的追责实践,则提供了一个更冷峻的参照系。2000年至2015年间,冤案追责的普遍现实是:刑事追责极少发生,行政处分已经算是较重的处理,大量办案人员在冤案平反后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处分。
聂海芬的处理结果,放在这个参照系里,属于“有处分、有实质后果”的一档,甚至比多数同期案件的处理更重。
问题的核心在于:公众以朴素正义为标尺,认为“造成两人十年冤狱”的后果应该对应更严厉的追责;而实际追责的标尺是同期同类案件的通用标准,参照的是“同批案件里我还算处理得重的”这个逻辑。两种标尺之间的落差,才是争议的真正根源。
至于“为保个人荣誉前程刻意掩盖”这个定性,目前没有公开证据能直接证明聂海芬在各个节点上的主观动机——官方调查未认定故意,当事人也没有自述。但反过来看,四个节点的连续不作为,已经构成了一个行为模式:每一次选择,都让案件离真相更远、离结案更近。
公众基于这个模式做出的判断,即便没有“主观动机”的直接证据支撑,也并非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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