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的伴侣,给家庭带来陪伴与欢乐,但养犬绝非个人私事,遛犬不牵绳、放任犬只独自外出、不清理犬只粪便、无证养犬等行为,会威胁群众人身安全,破坏公共环境,触碰法律红线。
近期,我市城管部门持续开展文明养犬专项巡查整治,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案释法,警示广大养犬市民,自觉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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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建宁县:遛犬不清理粪便,拒不改正被处罚

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余某在建宁县万家财富广场商业街道遛犬,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且拒不改正。

该行为违反《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

泰宁县:遛犬不牵绳,现场予以罚款

2024年3月27日9时25分,泰宁县城管执法大队在杉城镇尚科巷巡查,发现邹某某携犬出户,未使用犬链牵领管控,任由犬只在公共区域自由活动。

执法人员现场批评教育,依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

大田县:多次查处放任犬只私自外出案件

大田县城管局在城区主次干道、学校周边、人员聚集区域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依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多起放任犬只自行外出的养犬人进行处罚:

1. 2025年9月19日,犬主范某放任犬只自行外出游荡,被执法人员捕获收容,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 2026年3月23日,犬主陈某放任犬只私自外出,被巡查抓捕,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宁化县:公园广场遛犬拒不牵绳被查处

2026年4月10日,邓某在中山路翠园广场遛犬,全程未使用牵引绳,犬只在人群间跑动,靠近玩耍孩童,引发群众恐慌。执法人员现场劝导要求牵绳,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开展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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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重点提示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1. 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2. 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养犬人放任犬只自行外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养犬延续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5.携带犬只出户未有效管控犬只、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或者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以及幼儿园校门口周边五十米内道路逗留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同时,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养犬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下一步,全市城管系统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常态化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对遛犬不牵绳、放任犬只外出、不清理排泄物、无证养犬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共同守护安全、整洁、和谐的城市公共环境。

┃最三明综合三明市城市管理局转载请备注完整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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