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被人用手段拿走钱财,有的人去报案被告知是诈骗,有的人却被告知是敲诈勒索。不少当事人想不明白:对方不都是用了欺骗手段吗?为什么定罪的罪名不一样?骗和吓,虽然看上去都在“设局拿钱”,但法律对这两个行为的评价完全不同。武汉刑辩律师刘新今天用两个例子来拆解,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到底有什么区别。
先看第一个例子。有人给你发消息,说“你儿子被我绑架了,想让他活着回来就打钱”。你吓得赶紧转账。事后发现,根本没有绑架这回事,对方就是编了个谎话骗你转钱。第二个例子。有人给你发来一段你不想让人看到的私密视频,说“不想让这段视频传出去,就拿钱来换”。你害怕隐私被公开,不得已转了账。这两个例子,一个靠的是“骗”——虚构事实让你信以为真;一个靠的是“吓”——用威胁让你产生恐惧。法律上,前者更可能构成诈骗罪,后者更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不同,进而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存在本质差异。一个是你“心甘情愿”掏钱,一个是“被迫无奈”掏钱。诈骗罪的特征是“骗”。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自己是在做一笔正常的交易、还一笔该还的钱,或者是在做一个能赚钱的投资,然后“自愿”把钱交出去。被害人掏钱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被骗了。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是“吓”。行为人通过威胁、要挟,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担心如果不给钱,就会面临暴力伤害、隐私曝光、名誉受损等后果。被害人知道对方在威胁自己,但“不得已”才把钱交出去。区分两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被害人给钱的时候心里是怎么想的——是因为“信了”才给,还是因为“怕了”才给。
有人可能会问:那如果两个都有呢?既有欺骗成分,又有威胁成分,怎么定?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类“复合型”案件。比如“套路贷”案件,行为人先通过设置套路让被害人签下虚高借条,然后再用威胁、滋扰等手段逼债。这类案件怎么定性,关键看核心取财手段是什么——如果主要是靠骗,即使后来有一点威胁,也可能定诈骗;如果主要是靠吓,欺骗只是辅助手段,就可能定敲诈勒索。比如“裸聊”类案件,欺骗只是获取隐私的手段,胁迫才是索财的主要手段,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还有一个区别容易被忽略:诈骗罪侵犯的只是财产权,敲诈勒索罪除了财产权,还可能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两罪的量刑标准也不一样,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三千元以上,敲诈勒索罪一般为二千元以上。有人觉得“反正都是骗钱吓钱,定哪个罪不都一样”。实际上差别很大——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最高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定性不同,刑期可能差几十年。如果遇到纠纷,该协商的协商,该走法律途径的走法律途径,别拿“骗”当聪明,也别拿“吓”当手段。
以上内容均为普法知识交流,不构成个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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