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贺州中院二审宣判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的案件。
公诉书显示,2024年3月下旬开始,谢某等4人分在某村养老院旁边生产、销售某品牌的贴牌电子烟,3个月后被广西钟山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定已交付5.9万支成品,核算总价82.1万元,现场查扣物品价值49.4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控辩双方对涉案产品数量、价值和罪名产生激烈争辩。钟山县法院一审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改以非法经营罪判处4人二年至六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谢某提起上诉,检察院同样提起抗诉。
7月底,贺州市中院二审撤销原审认定的罪名,被改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人被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半(一人宣判前已刑满释放)。
合伙生产贴牌电子烟被烟草局查获
一审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3月下旬,谢某与陈某(女)、闻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生产电子烟,由谢某、陈丽提供生产设备、原料、 配件、订单,闻某提供场地、人员,进行加工生产。闻某在某村养老院旁的仿真花工厂内,组织工人非法生产贴有IGET、COFTY等商标品牌的电子烟。生产过程中,闻某的儿子闻某2积极参与生产管理。
同年6月18日,广西钟山县烟草专卖局对生产厂房查封,查获已生产的15种品牌规电子烟成品14534个,雾化器、电池、电子烟商标纸、电子注油机等设备、材料。经当地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涉案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 经价格认定,已交付的59078个电子烟销售金额共计821774.98元 (以销售价13.91元/个核算)。现场扣押的14534个电子烟货值 202167.94元(以销售价13.91元/个核算),雾化物1051.2公斤货值274752.144元(以平均交易价格261.37元/公斤),半成品电子烟折算货值17953.17元。现场扣押物品货值总额为494873.254元。
钟山县检察院认为4人行为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谢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谢某、陈某仅负责销售,没有参与生产;现场扣押的产品、半成品以及物料,无法区分是否为共用,谢某、陈某均认为是独立所属的,让他们承担现场查扣物品的总额,不客观;已销售的电子烟无法鉴定,不能推定为伪劣产品;他们是2024年3月开始生产,不能以电脑里2023 年的一份合同作为电子烟单价的认定依据;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不认可,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未提供材料,未参与生产、销售,仅订购过一批电子烟,陈某、谢某均供述销售单机为9元每支,公诉机关认定的定价不合理。
闻某同样对产品数量、价格提出异议,认为应该按实际销售价格(每支1.2元或者2元)统计。闻某2认为自己仅是打工者,未参与管理。
钟山县法院审理后,确认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但对产品价格不能以电脑中的旧合同认定,以谢某、陈某到案后的稳定供述为准,总计约33.7万元,两人单独下订单的数额分别约10万元、13万元。
法院认为,四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由此,谢某、陈某、闻某、闻某2分别被判处六年、五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二年,并分别处以罚金处罚。
嫌犯和检察院分别上诉、抗诉
二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改判
谢某的家人介绍,谢某初中没毕业就从恩施大山里到南方打工,之后与一名工友恋爱、结婚,两个人一个月能挣一万多块。“生孩子后家里压力比较大,他最近一份工作是销售电子烟所需的电池,开始接触电子烟这个领域。”
一审宣判后,谢某提起上诉,钟山县检察院同样提起抗诉。
谢某的辩护人依旧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电子烟数量、价格不对,认为其中被认定的3.3万支电子烟“共同所有”的性质错误,认为谢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应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钟山县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未认定其中3.8万支电子烟属4人共同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事生产的闻某被认定为从犯,属法律适用错误;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4人,属法律适用错误。
贺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一审遗漏犯罪金额、未认定闻某主犯地位、错误以非法经营罪量刑,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应处于7年以上刑法并处罚金。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钟山县检察院、贺州市检察院关于3.8万支电子烟应属4人共同所有的抗诉意见,于法有依,法院给予支持;4人行为涉及多项罪名,应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原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判决,属定性错误;公诉机关认为闻某应以主犯地位进行判处的抗诉意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因遗漏犯罪金额,对谢某、陈某、闻某判处的刑期不妥,法院依法给予纠正。
2026年7月27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中对于4人的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闻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处闻某2有期徒刑二年(截至2026年6月19日以刑满),并分别处以罚金。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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