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修订的背景是: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时有发生,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党政同责”从提出到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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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引发关注较多的是“党政同责”。此前,行政系统及下辖相关部门是问责的主要对象,“市长被约谈”“分管副市长被问责”在媒体上出现频次较高。但从决策层面看,很多环保问题在决策时就已经埋下隐患,党委在很多与环保相关的决策中处于重要甚至主导地位,尤其是在事关发展与环保关系的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上。

地方党委及相关负责人基于自身考核、区域发展及各种复杂因素考量,不排除会做出一些眼下或长远对生态不利的决策。因此,将党委及相关负责人纳入问责对象,是基于实事求是原则对现实的一种确认。

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大

《办法》的另一重要修订,是将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可能造成生态损害并需为此担责的范畴。2025年出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在2015年版《办法》基础上,增加了“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街道)、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今年的修订又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

近几年,中央通过频繁发布文件,将生态损害问责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将决策、分管、执行、监督的主体合理区分,让问责原则更加明确和科学,并在频率和力度不断提高的环保督察实践中不断调整优化,逐渐构建起生态损害问责的闭环。

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协调

在这个问责体系中,8月15日生效的生态环境法典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作为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消弭了此前曾困扰环保执法的多个从部门角度制定的法律各自为战且相互矛盾的局面,为生态损害问责提供了统一权威的遵循。此次《办法》修订的其中一个原则,就是与这部刚刚生效的法典相协调。

《办法》在强调总体上要有紧迫感和从严基调的同时,又力求在严格与科学之间保持平衡,强调问责不能失度,要把握好政策界限,要考虑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因素,让主观的归主观,客观的归客观,以准确做出责任认定和问责决定。

例如对于历史遗留的生态问题,首先要进行科学归因,让前任的归前任,现任的归现任,既不能因前任离职或退休而免于问责,也不能非因现任造成就任其无所作为,既要让他们对过去放下包袱,又要让他们基于现实开动机器。